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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以没有对人实施暴力或是胁迫为前提,如果以对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抢夺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其50%;抢夺公私财物价值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其50%;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其50%。
特殊情形包括: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自杀的;
3、属于特殊情形(3-10)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
2、属于特殊情形(3-10)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