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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18 17:21:26 分类:贵阳工伤普法 浏览:1次

对于工伤赔偿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要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如果赔偿数额较低,劳动者可以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由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劳动者因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因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劳动者应该自签订赔偿协议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失。

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且在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标准差距不大,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因此,建议不要签订“私了”协议。发生工伤后,正常走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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