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工伤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工伤普法列表

贵阳工伤普法

学校安排到企业进行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工伤能否走工伤认定程序?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18 17:23:17 分类:贵阳工伤普法 浏览:1次


学校安排学生到企业去进行实习,这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是大专学校)。由于实习期间学生也确实在企业进行工作,一旦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生与企业之间往往会对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而这一争议的本源则在于此种情形下学生和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学校与企业达成联合办学实习协议,学校基于该协议组织学生到企业去进行实习,未经正常的招工、招聘程序、未办理正常入职手续,也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协议。实习活动是学生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份,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拓展,学生实习的目的并非像普通劳动者一样为了获得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而主要是为了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另外,实习结束,学生有选择是否继续工作的权利,企业也有权决定是否录用的权利。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符合《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双重从属性特征,不能认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受伤,无权要求企业承当工伤赔偿责任。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