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工伤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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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9-23 14:34:44 分类:贵阳工伤普法 浏览:1次

本期分享的案例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本律所代理该案件取得满意结果,为客户带来经济安慰。在这个胜利的背后,是律师们的专业才能和坚定信念。他们不畏困难,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权益。律所将继续努力,为更多的客户争取公正和利益。

基本案情:

当事人彭某于2021年11月17日经案外人骆某招进工地做工,骆某是包工头,彭某就工资报酬跟骆某达成了合意,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亦由骆某负责。当事人彭某进入工地工作不到20天就受伤了。包工头不负责,用工单位也不愿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诠释:

在建筑领域中,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发包方不知道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属于何种工种、年龄等基本情况。因此,双方不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第四款规定予以处理,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当事人彭某将案件委托给我们律所之后,律师团队首先进行了详尽的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最终成功将工伤认定程序走下来,并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

由于用工单位不愿意支付工伤赔偿金,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本案经仲裁裁决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66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7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7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6884元、伙食补助费为896元、护理费3823元、医疗费2368.14元、鉴定费32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2382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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