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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合同普法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包括:1、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一方实施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3、因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4、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上述这五种情况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撤销权期限是90天;受胁迫的撤销权期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便消灭。
因此,撤销权的行使受双重时效限制,一是不同情形下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间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二是最长期限从合同成立时起算,超过任何一项时效,撤销权便消灭。
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