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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16 09:37:21 分类:贵阳合同普法 浏览:1次

合同解除分为双方解除(即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属于单纯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不以起诉或仲裁为前提。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守约方向违约方单方发出解约通知并在违约方收到后,合同直接解除。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非金钱债务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又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是在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是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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