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合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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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28 14:08:21 分类:贵阳合同普法 浏览:1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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