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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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吴*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2-24 15:54:39 分类:合同纠纷 浏览:1次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逾期还款利息1997.35元,共计37997.35元(自2020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500元;3.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购买医疗保险资金不够,在20191030日向原告借款44000元用于购买医疗保险,原告同意后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的银行卡支付了44000元。双方借款系口头约定,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到期还款后,被告只返还原告8000元并出具剩余款项返还的欠条。现约定的期限已届满,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原告剩余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当庭确认双方无借贷合意,变更本案其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并要求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对于尚欠原告36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该欠款并非被告向原告所借,系原告为被告推荐保险时,被告无资金购买,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购买保险而产生的款项。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保险业务员,20191030日被告在原告处拟购买保险,需支付保费44000元。但因被告资金困难,遂协商后由原告为被告先行垫付保险费44000元。为此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名下银行账户转款44000元用于支付保费,并向原告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91030日的《欠条》一张,主要载明:今欠*****垫付购买医疗保险款36000元整,还款20202月底以前接款还清。后被告于2019121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因《欠条》上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明,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当庭确认双方无借贷合意,变更本案其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

另查明,原告为向被告追索债务,在本案中聘请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产生律师费6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欠条》、《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在卷佐证,并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购买保险需要,由原告为其垫付购买保险的费用,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欠条》上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对于尚欠原告垫付款3600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故被告理应将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36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逾期支付垫付款,已构成违约,其占有资金的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其应当从逾期之次日起(即2020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3.85%/年)计算相应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被告付清上述欠款时止;关于律师费,因律师费并非原告向被告追索债务产生的必然花费,故对该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保全费、公告费,因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36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从20203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负担386元(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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