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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刘*超、贵州红*农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被告桐*公司将“黔南贵定县山桐子种植生态农业项目”(下称生态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中都公司承建,2019年11月28日,中都公司贵定县山桐子种植生态农业项目部与原告签订《黔南贵定县山桐子种植生态农业项目内部施工协议》(下称内部施工协议),约定将该工程中“景区道路、绿化、亮化、管网等内部工程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中都公司表示,因作为发包方的红*公司没有给付工程款,才导致无力支付原告。原告向劳动监察委员会投诉,该委组织三方进行协商,确定中都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由红*公司直接支付原告。红*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人民币6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若逾期不付,按国家最高利息结算,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红*公司承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0万元,利息26580.82元(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二、二被告给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34000元,以上共计649656.67元;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1、原告身份证、二被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2、《黔南贵定县山桐子种植生态农业项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协议》,证明原告与中都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该工程部分项目及劳务等。3、《欠条》,证明原告在完成施工后,与二被告三方协商,红*公司承诺直接支付原告工程款并约定付款时间、金额、利息。4、委托代理协议及收据,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34000元。
被告观点
被告红*公司、中都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红*公司将生态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中都公司承建。2019年11月28日,中都公司与原告签订内部施工协议,将工程中“景区道路、绿化、亮化、管网等内部工程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中都公司称发包方被告红*公司没有给付工程款,导致无力支付原告。经原、被告三方协商,确定中都公司欠原告的工程款由红*公司直接支付原告。被告红*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人民币6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若逾期不付,按国家最高利息结算,原告通过诉讼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红*公司承担。2021年7月27日,原告为提起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庭审次日,原告提交被告中都公司《情况说明》,载明原告工程款由被告桐*公司直接支付,中都公司不再支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二被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黔南贵定县山桐子种植生态农业项目工程项目内部施工协议》、《欠条》、委托代理协议及收据、《情况说明》证实,被告未予否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1、债务转移后被告中都公司是否还承担民事责任;2、原告损失确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民法典指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原、被告三方确定争议60万工程款由被告红*公司支付原告,原告与被告中都公司债权债务终止,主张被告中都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红*公司承诺于2021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原告60万元工程款,逾期没有给付,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按“国家最高利息”计算利息,因约定不明且工程款非借款,不予全部支持,本院确定自2021年6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红*公司赔偿原告损失,计算至欠款60万元付清之日。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34000元,因欠条有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付5000元,确定被告红*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六十万元(60万元)、赔偿原告支付律师费五千元(5000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原告损失,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96元,减半收取51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