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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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陆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2-10 16:21:37 分类:合同纠纷 浏览:1次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我为被告*****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60200元;2、判令被告*****停止划扣我的存款(本案款项:被告*****欠被告*****的贷款);3、本案诉讼费、保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201694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我为被告**********之间的借款(个人借款合同编号:115002013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起两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250000元,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本、利息为按季付息,到期日为201994日。*****2017年第四季度起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至我起诉时还未还清贷款。*****2018329日在我的银行账户强行划款,至我起诉时已划扣约160200元。后我得知,***************借款是以新贷偿还旧贷,*****在与我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告知我,其不但未告知我贷款用途,还在履行期未届满前划扣我的存款。借款到期后,*****未向被告**********主张债权,我在保证期内也没有收到诉讼或仲裁等主张债权的通知,更没有签订新的保证合同。我与*****虽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但保证合同的签订、划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我没有意见,被告*****扣划原告*****的款是因我欠款导致,我希望能按月偿还1500元清偿我应还的部分款项,被告*****应偿还的部分款项由其个人承担。

被告*****未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向我社借款,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我社在**********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可扣划原告的款项用于偿还**********所欠我社的借款。故我社扣划原告的款项符合合同约定,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基本事实:201694日,被告**********与被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编号:纳农信(2016)农借字1150020130**号】,约定由**********提供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94日至201993日,**********共同承担债务。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的连带应还款项,*****可以从**********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因*****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自2018329日至202177日,**********在其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划贷款本息共计151,936元。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书面申请撤回其第二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相关书证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组织质证并审查,可以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共同偿还原告*****为二被告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60,2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向*****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已向*****履行的未超出主债务范围的部分,*****有权向**********追偿。*****已向*****偿还了**********所欠的贷款本息共计151,936元,**********就该款项应当向*****清偿。

原告*****在庭审中书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审查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原告*****为其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151,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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