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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起诉离婚如何证明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
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尤其是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的时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证明力比较低,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辅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