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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贵阳婚姻律所关于民法典“结婚”栏目-贵阳婚姻律师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结婚积极要件的规定。首先结婚的主体必须是男女两性,其次是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在决定是否结婚时,禁止结婚一方强迫另一方,也同样禁止婚姻双方之外的其他组织、家庭成员以及任何人对婚姻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进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