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 首页 判决案例交通事故列表

交通事故

刘*龙、罗*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1-20 10:23:43 分类:交通事故 浏览:1次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465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元、营养费:6600元、护理费:12442.84元、误工费:23089.81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72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53480.26元:2、判令被告:*****,在其为肇事车辆(贵C200**)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2009231920分许,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贵C×××**,车辆所有人为:*****),沿南宁路往温州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宁路高架桥路段时,该车前部与横过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损坏的事实。后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原告*****的护理期为90-150日,营养期为60-90日,误工期为120-80日。被告*****系肇事车辆(贵C×××**)的所有人,并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综上所述,该侵权行为使原告在人身上受到了伤害,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上述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请依法公正审判。

被告观点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是150万元。事故发生之后我公司垫付21000元医疗费,当时直接支付医院账户上,请求扣除医疗费。被告罗垫付8000-9000多护理费,生活费有3000余元,和有一部分医疗费,请求法院核实。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对********日出生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受伤后住院132天,产生医疗费36655.61元。医疗费系被告支付,原告没有支付医疗费。其中*****支付了21000元、*****支付1000元。至今尚欠医疗费14655.61元。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180日、护理期为90-150日、营养期60-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规定,本次事故发生后,首先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36655.61元;2.护理费46821÷365×100=12827.6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132=13200元;4.营养费50×60=3000元;5.鉴定费1300元;6.误工费46821÷365×120=15393.21元;7.交通费1000元;8、残疾赔偿金36096×20×10%=72192元;9、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156568.49元。本案医疗费赔偿限额中的项目为医疗费36655.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0元、营养费3000元。三项合计52855.61元,由交强险赔偿18000元,其余34855.61元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结合本案事实参照责任认定,本院认定原告承担2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责任即承担27884.49元,该27884.49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支付。本案伤残赔偿限额中的项目为护理费12827.67元;误工费15393.21;鉴定费1300;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72192元。以上六项共计103712.88元,尚在限额180000元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赔偿的数额为18000+103712.88+27884.49=149597.37元。因保险公司已经支付21000元、*****支付了1000元共计22000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27597.3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127597.3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