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郭*卫、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原告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支付给原告34909.14元,(医疗费:2091.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696.60元、误工费:1680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3021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34909.14元;2、判令被告*****,在其为肇事车辆(贵AW××××)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9日10时17分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贵AW××××号(车辆所有人为*****)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南明区,与原告*****驾驶的贵A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以上两车受损、原告*****受伤。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原告*****的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误工期为120日。被告*****系肇事车辆(贵AW××××)的所有人,并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愿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有误工损失。
被告*****辩称,愿配合原告在合理范围内理赔。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驾驶贵A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贵阳市南明区,与原告*****驾驶的贵A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受伤。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主要责任,*****负次要责任。*****于2021年5月9日至2021年5月21日在*****住院治疗12天。住院费用由被告*****和*****支付,*****支付出院后门诊复查治疗费用2091.54元。2021年8月30日,*****接受*****的委托,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评定*****因外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用600元。2021年9月1日,*****出具《误工证明》,载明:兹有我单位员工*****,自2005年7月到我单位从事保安班长岗位工作至今,于2021年5月9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一直未到单位上班,请假至今,我单位未为其发放请假期间工资。该员工在职期间每月工资4200元。
另查明,原告系贵A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于2021年9月2日出具《维修接车确认单》,载明贵A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用为3005元。贵AW××××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投保交强险和限额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已向*****支付原告的医疗费1万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驾驶贵AW××××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驾驶的贵A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赔偿70%的损失。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分述如下:1、医疗费2091.54元,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7696.6元,本院予以支持;5、误工费1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6、鉴定费600元,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支持;8、财产损失,对贵AJ××××号二轮摩托车的维修费3005元予以支持。上述经济损失总计34893.14元,*****已支付医疗费1万元,还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损失34893.14元-1万元=24893.14元,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24893.14元×70%=17425.2元,另外3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因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中原告应承担的部分,*****可另诉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辩称原告不存在误工损失,与原告提交的《误工证明》所证明的事实相悖,被告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7425.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被告*****负担265元,原告*****负担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