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 首页 判决案例交通事故列表

交通事故

宋*芬、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正文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3-09 16:58:30 分类:交通事故 浏览:1次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20197221510分许,被告*****驾驶贵A5××××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由新光路往新添大道行驶,未注意安全驾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经鉴定,1*****因外伤致右股骨中下段及股骨踝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2*****右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约需人民币壹万元至壹万贰仟元。被告*****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并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在人身上受到了伤害,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请到本院,提出如下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320,57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300元、营养费26,650元、护理费103,446.67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18,0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48.04元、交通费4,000元、财产损失605.5元,共计548,562.35元,减去*****垫付35,000元医疗费、*****垫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8,467.87元(其中:护理费12,000元)外,被告还须承担剩余赔偿金额365,094.48元;庭审中原告增加医疗费909元,合计赔偿金额366,003.48元;

2.判令被告*****在为肇事车辆贵A5××××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

被告观点

被告*****没有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称:1.本次事故相关医疗费由被告承担我方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过高不合理;2.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以原告住院的合理期限为依据,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不合常理;3.营养费和鉴定费应当以三期鉴定的鉴定报告为准;4.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结果建议取中间值;5.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以原告方提供的票据为依据;6.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7.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8.我方垫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案中扣除后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我们。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住院天数过多,有故意扩大损失的嫌疑,其实际住院天数由法院依法核实;原告的护理费、营养费我公司认为原告的住院天数长,远超过原告伤情,原告伤情为股骨干骨折,并未有其他骨折情况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营养费、护理费未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我公司愿意按照人体损伤三期意见中的股骨干骨折术后最高标准120日、90日赔付;原告护理期间是由其儿子工作的服务公司提供的护理,我司对改组证据不予认可;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诉讼费不由我公承担。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7221510分许,被告*****驾驶所有人系被告*****的贵A5××××号车辆在乌当区沿新光路往新添大道行驶,行驶中因未注意安全驾驶与行人即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同日到*****住院治疗,同年823日出院,同日到*****住院治疗,202058日出院,同日到贵州福万康康复医院治疗至同年915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533日,产生医疗费320573.14元。

被告*****为贵A5××××号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投保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35,000元医疗费、被告*****垫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8,467.87元(其中:护理费12,000元)。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乌当区分局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鉴定:1*****因外伤致右股骨中下段及股骨踝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2*****右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约需人民币壹万元至壹万贰仟元(10000.00—1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疾病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护理协议、护工身份证、护理发票、鉴定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器具辅助费、财产损失发票等,被告*****提交的贵A5××××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抄单、保险公司支付到贵州医科大学乌当附属医院10000元支付凭证、*****25000元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驾驶贵A5××××号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所驾驶的贵A5××××号车在*****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因此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共计医疗费320,573.14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日计算533日,住院伙食补助费53,300元,予以支持;

3.营养费按50/日计算,原告*****虽住院533日,本院酌情支持180日,即9,000元;

4.护理费从其自愿,即5,800/月,每天193/×473日,原告*****诉请91,446.67元,本院予以支持;

5.后续治疗费12,000元,经鉴定,*****右股骨骨折内固定取出约需人民币壹万元至壹万贰仟元(10000.00—12,000.00元),取中间值11,000元,本院予以支持11,000元;

6.原告*****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按2019年贵州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6/年计算,即36096×5×0.1=18,048元,本院予以支持;

7.鉴定费1,300元有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8.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对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元;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2,548.04元,本院予以支持;

10.交通费4,000元,虽无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但原告住院533天,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11.财产损失605.5元,无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以上金额共计513,215.85元,扣除被告*****垫付35,000元医疗费、被告*****垫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8,467.87元,余额为329,747.98元,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9,747.98元;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被告*****负担3,059元、原告*****负担33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