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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菊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玄 时间:2024-08-12 09:16:05 分类:交通事故 浏览:1次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 2701 民初 11** 

 

原告:*,女,1987 9 2 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施秉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系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文周,系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94 8 29 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案由:

原告*诉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 2 24 日,被告唐**驾驶贵 HLQ*** 号小型轿车沿都匀市绿茵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08 38 分许该车行驶至都匀市绿茵湖大道中段 500 米路段处时,该车左前端与由王*菊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沿七星未来城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进入路口在路口左转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致使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菊、乘车人杨**受伤,造成致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菊与唐**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贵州省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大腿断离伤、左眼眶损伤、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牙松动、鼻骨骨折住院 6 天。2023 3 3 日转入南明区人民医院进行手术后恢复,住院 12 天。共花费医疗门诊费 232 元及住院费 84,774.38 元、担架费 500 元(415 元+85 元)。2023 4 6 日原告向贵州维正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及“三期”鉴定,鉴定机构评估后出具鉴定结论为:(1)原告因交通事故为六级伤残;(2)误工期为 180 日、护理期 90 日、营养期 90 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 1,300

 

法院观点:

经本院电话联系残疾辅助器具企业,其对《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评估鉴定意见书》进行解释。其中,残疾辅助器具企业明确:(1)更换假肢器具不包含首次安装时;(2)每年维修维护费用系基于断肢与假肢结合部可能发生的变动所进行分析预测,因伤口愈合及肌肉生长情况,可能导致需对原有假肢进行调整或更换部分组件,预计所需要的相应费用;(3)硅凝胶套更换不包含首次安装时;(4)更换年限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人均预期寿命,不作男女区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包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唐自军驾驶的车辆与王秋菊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本次事故中唐自军、王秋菊负同等责任,且责任车辆在被告财保黔东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 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因本案涉及多方伤者,各方均同意交强险用于赔付本案,故财保黔东南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 928,108.72 元;

二、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唐**垫付的医疗费 30,237 元;

三、驳回原告王*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94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7,470 元,由原告王*菊负担案件受理费 1,317 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6,153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官助 **

                                      书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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