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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高楼坠玻璃砸死3岁幼童,物业公司负全责赔偿81万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04 09:19:38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37次

2018年4月发生了一场悲剧:15楼掉碎的玻璃,砸中了从楼下路过的母子两人,最终导致母亲受伤、3岁的幼童不治身亡。事发后,公安、法院层层跟进,在经过反复调查取证后,为这起悲剧画上了一个句号。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事发楼栋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高空坠下玻璃碎片

母子俩被砸得头破血流


2018年4月21日上午11时许,十堰火车站广场正对面的一栋高楼下,市民朱某某带着长子周某宇、

次子周某如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四口从事发楼栋下经过时,意外突然发生:从高空坠下的一

堆玻璃碎片,不偏不倚正好砸在了周某如的头部,朱某某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



事发后,现场被围了起来。


上午11时10分左右,母子二人被送到了太和医院时,周某如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并且出现唇部发乌、发紫的状况。此时的周某如不仅头部一直在出血,更为严重的是,头部的伤口有十余公分,并且很深,能看到颅内的脑组织结构。医院的奋力抢救和全城市民的爱心接力,最终也未能留住周某如幼小的生命。2018年4月22日上午,年仅3岁半的周某如因抢救无效离世。



小男孩最终离开了我们。


房产开发商、物业公司、房屋主人均成被告


事情发生后,周某如的父母周某某和朱某某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为逝去的小儿子讨个说法。事发楼栋的房产开发商十堰宝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和十堰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全部被列入了被告一栏。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案件。本案原告认为,房地产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物业公司同为事发楼栋的管理人,请求应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范某某和范某承担,并向茅箭区法院申请追加范某某和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后经茅箭区法院准许,追加15楼业主范某某和14楼业主范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全责,赔偿81万余元


2019年9月25日,茅箭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周某赔偿周某如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4151.39元(已实际支付26000元);向朱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2479.85元。


茅箭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范某某、范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驳回朱某某、周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玻璃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公布后,物业公司不服,向十堰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期间,为查明致朱某某受伤、周某如死亡的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到底是谁,十堰中院主动依职权到该建筑物的设计单位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两户业主的卧室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



玻璃就是从这栋楼上掉下来。


同时法院查明,物业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涉案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侧,用结构密封胶把玻璃和铝框粘合,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结构密封胶老化从而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高坠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2018年4月21日)已满9年,物业公司并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经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业主共用部位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十堰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事发楼栋的物业公司要承担导致周某如死亡、朱某某受伤的全部责任。


高空坠物夺走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

案件再度警醒

请各单位、小区、家庭

定时仔细检查

玻璃幕墙、窗户、阳台杂物等

有无脱落风险

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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