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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需谨慎,一方出事要担责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05 08:05:30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50次

国庆小长假即将开始,家人、朋友少不了聚会,饮酒助兴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大量饮酒会使人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诱发身体疾病的概率。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人身损害后果,权利人起诉共同饮酒者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丰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共同饮酒的损害赔偿案件,需引起大家注意。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19日晚,王某受谷某某邀请一起吃饭,同桌还有张某、殷某、王某某、刘某和杨某。席间,除请客人谷某某未饮酒外,共喝掉四瓶白酒,晚上21点多,聚餐结束。谷某与张某在未确认王某、刘某、杨某三人搭乘出租车离开的情况下,便开车离开,亦未通知王某、刘某、杨某三人家属并询问是否安全到家。后刘某、杨某乘坐王某驾驶的车辆离开。回家途中,王某驾车在通过某路段时,撞到护栏后驶入左侧与相对行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5.80mg/100ml。


王某的父母、妻子和儿女等向丰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谷某某、张某、殷某、王某某等四被告向五原告连带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83192元。


丰润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王某某作为同饮者,中途离开,应尽的注意义务较轻,但殷某知晓王某开车前来聚餐,应尽的注意义务高于王某某。谷某某与张某知晓王某饮酒五杯左右,未护送王某回家,再未确保王某已搭乘出租车安全离开,未通知王某家属,未询问王某是否安全到家的情况下便离开,未尽到合理的护送、通知等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但谷某某未饮酒,系组织者,过错程度高于张某。而刘某和杨某知王某酒后不能驾车仍然搭乘,未尽到劝阻、制止的注意义务,导致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过错程度较高。此次事故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合计1176905元。谷某某等六人共计应承担176535.75元(1176905元×15%)。刘某和杨某已各给付40000元,剩余96535.75元,扣除谷某某、张某、殷某、王某某已经给付的各5000元后,根据前述四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谷某某再赔偿35000元,张某再赔偿30000元,殷某再赔偿7000元,王某某再赔偿4535.75元为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同饮者通过聚会饮酒建立、维持乃至增进情谊,彼此之间具有感情上的信赖。同饮者也能合理预见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可能导致对其他同饮者的损害,同饮者之间未履行相应的劝阻、提醒、护送、通知等注意义务,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过错所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谷某某等六人承担15%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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