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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债务普法
配偶能否作为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案情:
林某与宋某系朋友关系。一日,林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宋某借款10万元。当日,宋某从其妻子王某账户上转出10万元至自身账户,并再转至林某账户上。收到借款后,林某向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并就借款期限及利息进行了约定。后林某到期未还款,宋某的妻子王某欲以自己及宋某名义诉至法院,主张要求林某归还借款。那王某这样起诉是否可以呢?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宋某才是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款项的来源虽然是宋某从其妻子王某处获取但并不影响林某与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林某只对宋某有返还借款的支付义务。所以宋某的妻子王某不能以自己及宋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存在宋某死亡或其怠于行使债权损害夫妻权益等特殊情形时,宋某的妻子王某可以自己或者自己及宋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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