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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节假日嫖娼,隐瞒7年后被开除,喊冤“与工作无关”,硬刚公司打到高院!

员工节假日嫖娼,隐瞒7年后被开除,喊冤“与工作无关”,硬刚公司打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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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快的假期清零很多职场人调侃自由自在的时光总是短暂然而假期真的可以“自由自在”到为所欲为吗?此前就有这样一个案例今天拿出来说一说给大家提个醒员工曾在节假日嫖娼被行政拘留并向单位隐瞒7年之久单位发现以后立马将其辞退!员工称这是假期发生的事情与本职工作无关且已过了多年公司是非法解除官司一路打到高院!员工节假日嫖娼7年后公司查出后将其辞退2005年,周某与山东济宁某银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若违反原告规章制度,原告可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系某银行员工。银行先后通过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 年版)》《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4 年版)》,均明确参与嫖娼行为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且2014年版办法规定 “实施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办法”,并下发文件,组织全行员工学习上述办法。2011年9月的一个假期,周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周某未将此事告知所在银行。2017年,银行在内部员工涉嫌赌博问题专项整治中查实周某的嫖娼违规记录,同年银行辞退周某事宜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建议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作出《关于对周某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依据2014年版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对周某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周某不服辞退决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银行在违纪行为发生7年后才处理无合理理由为由,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年,银行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公司系合法解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银行规章制度效力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首先,银行涉案两份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告知,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审理依据。■其次,周某的嫖娼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罚,明显违反银行规章制度,属于严重违规情形。■再次,银行迟至2017年处理系因周某刻意隐瞒,并非银行自身过错,且银行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程序合规。最终,法院判决确认银行作出的辞退决定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二审法院驳回周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周某不服,向高院提出再审。再审周某认为,其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在节假日,危害较小,且与所从事的金融工作无关,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银行将嫖娼行为纳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范的行为仅属于管理性规范,无权依该行为对员工作出辞退处理。银行作出的辞退周某的决定,程序严重违法。高院认为,周某嫖娼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类情形可随时解除合同。同时,银行已组织规章制度学习,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未参加过学习。银行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处理合法,由于周某隐瞒自己的违法行为,银行无义务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和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高院驳回周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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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再次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应否支持误工费?

    最高法:再次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应否支持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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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其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金某诉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谭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无责任。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金某已年满70周岁。金某诉至法院,请求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9.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抗辩称,金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权请求赔偿误工费。【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事故发生时,金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交的送货单、记账本、企业负责人出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金某受伤前不仅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为多家企业提供运货服务,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结合误工时间等事实,认定应当赔偿金某误工费损失4.5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约8万元。【典型意义】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劳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其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以法定退休年龄来确定是否支持误工费。本案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收入的被侵权人请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以下为法务之家编者附:入库编号:2023-07-2-001-003杨某某诉李某某、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误工费的认定关键词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实际劳动收入减少【基本案情】原告杨某某诉称:2020年9月7日,被告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送快递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住院。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是受某公司雇佣的快递员,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被告李某某、某公司、某财险深圳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4763.58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予以认可。被告某公司辩称:1.我公司在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部分费用不合理,责任划分承担标准过高,应对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及适用的标准进行审核,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辩称:原告现年65周岁,已经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用,原告诉求的护理费过高,住院期间应当按一人计算,原告部分诉求过高,与事实不符,应当驳回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18时32分许, 被告李某某在受被告某公司雇佣从事快递投递工作中,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原告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在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投保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车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0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淇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杨某某与各被告就误工费等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豫062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财险深圳公司赔付原告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0308.55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财险深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豫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律规定六十周岁退休年龄,是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劳动者因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在身体允许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生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况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提高,劳动者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某财险深圳公司仅以杨某某已年满六十周岁即否定其有权取得误工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杨某某作为淇县黄洞乡某村的村民,村委会的证明对其村民的情况如是否有劳动能力及从事什么劳动等,并非绝对没有证据效力。结合杨某某在事故发生时行进路线、二审到庭后本人陈述工作地点及本院对其观察情况来看,杨某某的体貌特征,符合体力劳动者的生理状态,本院确信其具备实际劳动能力且存在误工情况。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裁判要旨】1.法定退休年龄的划定不是禁止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继续劳动,而是出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继续从事工作。我国法律法规未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十六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2.“误工费”是受害人因受到人身损害到痊愈这段时间内因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导致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实际收入损失。该项费用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受害人因遭受损害而无法从事工作,导致无法得到预期工作收益,这种财产增益损失均是基于受害者受伤影响从事劳动而客观存在的,与受害者年龄无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害的,其误工费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与其年龄无关,只要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的事实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一审: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21)豫062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2022年1月11日)二审: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6民终276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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