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推荐参考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4-08-2-471-009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粤民终8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裁判要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刘某华,本是一位普通的生意从业者,在一次设备租赁交易中,与刘某坤建立了合作关系。然而,令刘某华意想不到的是,这次合作竟成了一场漫长法律纠纷的开端。2018 年 11 月 30 日,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刘某华向韶关仲裁委申请仲裁 。原来,刘某坤在租赁设备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也未及时移交租赁设备,给刘某华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经过漫长的仲裁审理,2019 年 12 月 18 日,韶关仲裁委作出(2019)韶仲裁字第 1 号裁决,要求刘某坤向刘某华支付租金 40 万元、因不按合同移交租赁设备产生的使用费 56.4384 万元以及违约金 12 万元。就在刘某华满心期待着刘某坤能履行裁决,偿还债务时,事情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原来,刘某坤与陈某贤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 2019 年 1 月 14 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2015 年 5 月 29 日购买并登记在陈某贤名下的案涉房产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双方还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而这套案涉房产,恰恰是刘某华在仲裁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本以为可以通过执行这套房产来获得应有的赔偿,如今却因这份离婚协议变得扑朔迷离。裁决生效后,刘某华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2021 年 3 月 10 日,陈某贤对执行其名下案涉房产提出异议。她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该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与刘某坤的债务无关,不应被执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作出(2021)粤 02 执民 10 号执行裁定,中止陈某贤名下案涉房产的执行 。这让刘某华无法接受,自己的合法权益难道就这样无法得到保障了吗?于是,刘某华在 2021 年 4 月 13 日毅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某坤、陈某贤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所有权归陈某贤所有的内容无效;确认陈某贤名下案涉房产属于刘某坤、陈某贤共同财产;判令陈某贤对仲裁裁决裁令刘某坤对刘某华的债务本息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判令拍卖、变卖陈某贤名下案涉房产清偿仲裁裁决确认的债务 。一审庭审中,刘某华变更第 1 项诉讼请求为撤销刘某坤、陈某贤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归陈某贤所有的内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却作出了驳回刘某华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刘某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刘某华将第 3 项请求修改为改判准予对陈某贤名下案涉房产产权份额的 50% 属于刘某坤的财产份额在 109.002111 万元范围内予以执行。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作出(2022)粤民终 890 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在 109.002111 万元范围内执行案涉房产的 50% 份额属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 。这起案件看似尘埃落定,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否真的可以因为一份离婚协议就与债务 “绝缘”?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又能否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深入剖析这些问题背后的法律逻辑。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的 “羁绊”在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之间复杂的关系。从法律规定来看,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这一规定并非凭空而来,它有着深刻的法律逻辑和现实意义。我国《民法典》第 1062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和处分。而当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债务责任财产范围就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经济生活紧密相连,一方的债务行为很可能会对家庭整体经济状况产生影响。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作为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一方可以随意通过离婚协议等方式将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从而逃避债务,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经济责任的考量。夫妻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在享受婚姻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同承担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即使在离婚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也不能轻易地通过协议免除自己的责任。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对内有效,对外难抗债权在上述案例里,刘某坤与陈某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陈某贤所有,这一约定在夫妻内部确实具有法律效力,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自主处分权。然而,当涉及到外部债权人刘某华的权益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从法律原理上讲,离婚协议属于夫妻内部的约定,其主要目的是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结束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安排 。这种约定是基于夫妻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的,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包括债权人。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这一法律规则,我们可以再看一个类似的案例。在某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张某和李某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向王某借款 50 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后来,张某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债务。此时,张某和李某为了逃避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家中唯一的一套房产归李某所有,所有债务由张某承担。王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张某和李某告上法庭,并申请强制执行该房产。李某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不应被执行。但法院最终判决,虽然离婚协议对张某和李某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王某的债权,该房产仍可被执行用于偿还张某的债务 。这是因为,在债务形成时,债权人王某基于对张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信任,才出借了资金。如果允许夫妻通过离婚协议随意转移财产,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合法权益。 当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来清偿债务。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只要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债务的性质、形成时间、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内容等,来判断是否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维权 “武器”: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在刘某华与陈某贤、刘某坤的纠纷中,刘某华作为申请执行人,在面对陈某贤提出的执行异议并导致房屋执行中止的情况下,选择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这是其维护自身债权的关键举措。那么,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具体有哪些流程和要点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当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不服该裁定,认为应当继续对标的物执行的,就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许可对执行标的进行执行,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其他相关的诉讼请求,如确认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等 。就像在刘某华的案件中,他最初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内容无效、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陈某贤对刘某坤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以及拍卖变卖房产清偿债务等,后在二审中经法院释明,将诉讼请求修改为改判准予对案涉房产产权份额的 50% 属于刘某坤的财产份额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执行。这一系列请求的变更,都是为了更准确地实现自己的债权。在证据方面,申请执行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执行标的应当被执行。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债务形成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借条、交易记录等,以证明被执行人确实对自己负有债务;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标的与被执行人的关联,比如房产登记信息、财产购买凭证等,像刘某华就需要证明案涉房产在刘某坤与陈某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离婚协议有约定,也不能排除用于偿还刘某坤的债务。在法律依据上,申请执行人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以及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刘某华案中,法院最终判决准予执行案涉房产的 50% 份额属于刘某坤的部分用以偿还刘某华的债权,依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规定,因为刘某坤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享有 50% 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损害了债权人刘某华的利益 。 申请执行人在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时,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准确把握诉讼要点,才能在这场维权之战中增加胜诉的几率,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25-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