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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谁弱谁有理”!最高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的,应予赔偿

打破“谁弱谁有理”!最高法明确: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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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2025年10月30日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案例3 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贺某误工期100日,营养期45日,护理期30日。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贺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因轻便、快捷、自由度高等优点成为很多人的出行选择。同时,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加。尽管机动车具有高速、高风险特性,其驾驶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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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30日,济广高速江西石城段。韦某驾驶重型半挂车在慢车道行驶,为了超越前方的厢式货车,在自己与快车道一辆货车还在并排时就强行向左变道,结果不仅刮撞了货车,还将其逼得撞上中央护栏。万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面对交警调查,韦某称:“我打了转向灯,我认为我的距离够了,就出来了!”交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认定其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提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需要变道、超车时,务必要牢记“一灯、二镜、三方向”。即:提前3~5秒开启转向灯,同时通过内外后视镜仔细观察目标车道内来车情况,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才能变道!大型车辆,尤其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等车身很长的车辆,更要在变道超车时谨慎操作,确认自己车尾与后方车辆拉开足够距离再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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