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法律援助,业务范围
案例展示皆有大量成功案例,可到所出示
新闻中心学法,知法,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问答

推荐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修订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整理提炼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相关裁判观点,供读者参考备查。目录1.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农转非”人员的承包地2.同一承包地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分属不同农户时征收补偿费的归属3.二轮土地承包后的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主张承包地的处理4.二轮承包中丧失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返还土地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1.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能否收回“农转非”人员的承包地问: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能否收回其承包地?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可见,即使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地。因此,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考入国家公务员或“农转非”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此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家庭成员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农户还在,农户内部的人员流动不应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范围。2.同一承包地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分属不同农户时征收补偿费的归属问: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答:《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确认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客观存在。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3.二轮土地承包后的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主张承包地的处理问:二轮土地承包后,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要求解决承包地,如何处理?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中也明确,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根据上述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新出生人口和户口迁入人员的生活原则上由所在户的原有承包地负责保障。但是,在二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将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等优先用于解决新增成员的承包地问题;发包方如果无机动地和无新增土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新增人口的耕地问题。4.二轮承包中丧失承包土地的农户请求返还土地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问:实践中,有些农户在一轮承包时已经分得承包土地,但在二轮承包时,该承包土地被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原享有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求返还该承包土地。这一类争议是否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对不同观点应当如何把握?答:虽然二轮承包是依据当时的政策在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包,但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应当具备法定的形式。农户在一轮承包中享有了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不必然延伸至二轮承包。《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亦有相同规定。现该承包土地在二轮承包时已经被发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应当认定原农户并未依法取得相应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其要求返还原承包土地所产生的纠纷,仍然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 2025-10-23

  • 购买抵押车被强行拖走,能否申请卖家退款?

    购买抵押车被强行拖走,能否申请卖家退款?

    推荐

     购买的车辆停在自家车库却被强行拖走,报警后才得知车辆陷入抵押纠纷,被依法扣押处置,那么,购买人能向卖家申请退款吗?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购买抵押车辆导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4月,原告王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刘某,协商购买一辆二手黑色奔驰车。随后,王某先后通过微信、银行、现金等方式,向刘某共计支付22万元购车款。4月30日,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刘某将涉案二手黑色奔驰车交付给王某,并告知王某车辆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过户。  然而,交易完成仅几天,王某便发现异常。5月6日,他通过微信询问刘某:“车辆已经被查封,是不是原车主杨某拖欠银行款项导致的?”刘某并未正面回答,此事也未影响王某继续使用车辆,王某也未深究。王某使用该车辆五年之后,2024年9月24日凌晨,停在自家楼下车库的奔驰车突然被强行拖走,王某立即报警。  经民警调查,车辆背后的债务纠纷才彻底清晰。涉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杨某名下,2017年杨某通过银行贷款买下该车;2018年,杨某又将车辆抵押给典当行,因逾期未还款,车辆被典当行变卖处理;2021年,贷款银行因杨某长期拖欠按揭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随后申请强制执行,外地法院据此对该车辆依法查封、扣押,最终导致车辆被拖走处置。  车辆被扣后,王某无法继续使用,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刘某之间的合同,并让刘某退还全部购车款22万元。  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处置,非因王某自身原因导致其无法使用车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支持王某解除合同的诉求。双方在交付车辆时,刘某告知王某不能过户,王某对车辆权属没有尽到查验义务,且购车几天之后王某就已察觉车辆被查封,双方仍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后续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此外,王某已实际使用该车辆五年有余,基于上述两点,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向王某返还部分购车款项,而非全额退款。  法官特别提醒,抵押车交易存在较高法律风险,消费者在购买前务必做好甄别,尤其是购买二手车时,需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原车主信用与债务记录,核实交易文件,警惕 “低价”“不过户” 噱头等方式,确认车辆是否为抵押车,避免因产权瑕疵引发纠纷,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2025-10-23

诚以待人,合以致远

汝有所惑,与尔解忧,期待与您的合作。

在线律师帮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