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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合问答
民事诉讼中,谁具有承担举证责任
问:民事诉讼中,谁具有承担举证责任
答: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规定采用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中规范说的观点为理论依据,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确定为“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即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所依赖的事实。根据此条规定,待证的基本事实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在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者要对真伪不明的待证事实进行归类,确定对该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并据此判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