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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诚合胜诉案例】花溪工地工伤,胜诉赔 19.5 万
一、案件背景
邓某在贵州某有限公司承建的贵阳工地刮瓷粉时,不慎从脚手架坠落受伤。 受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八级,停工留薪期270天。 邓某就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2025)黔0111民初8778号。 邓某委托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洪建律师代理应诉,主张全部工伤赔偿待遇。
二、本案争议焦点
1、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什么标准计算?
2、用人单位仲裁阶段自认的护理费,起诉后能否反悔不予支付?
三、我方代理思路
1、梳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住院病历、仲裁笔录等全套证据。
2、结合贵州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主张在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实际工资时,应当参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算工伤待遇。
3、抓住用人单位在仲裁庭审中已经自认护理费标准的事实,主张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在诉讼中反言。
4、引用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对当事人未起诉、属于受案范围的仲裁事项一并在判决中确认。
四、裁判结果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邓某大部分工伤待遇请求:
1、确认邓某与贵州某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14日解除;
2、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725元;
3、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538.93元;
4、公司支付护理费4906.52元;
5、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
6、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718.22元;
7、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718.22元;
8、公司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520元。
五、律师法律评析
贵阳工地建筑工人发生工伤,很多用工单位不会足额申报工资,容易引发本人工资标准争议。 建筑项目参保的工伤案件,待遇计发基数有专门政策,不一定按工人口头日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自认、认可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诉讼中不能随意反悔,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必须遵守。
⚠️ 重点提示:医疗费属于损失填补类项目,如果伤者已经从意外险理赔拿到医疗费,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费,法院有权在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贵阳工伤劳动者遭遇单位拒赔、不服仲裁起诉的,建议尽早委托工伤专业律师固定证据。
六、常见疑问
Q:建筑工地上班受伤,没签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按什么工资算? A:用人单位负有工资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贵州建筑业项目参保工伤,可按受伤上一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Q:公司在仲裁时答应给护理费,到法院起诉又不想给了,合法吗? A:不合法。仲裁庭审中的自认属于有效自认,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用人单位事后反悔。
温馨提示:本文案例仅为本所既往办理案件,个案情况不同,过往案件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构成对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仅供法律科普参考。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