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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杨**与贵州****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贵州省黔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黔劳人仲字〔2024]224号
申请人杨**,女,苗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灿,女,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88640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MAC7HX1W6W。住所: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赖**
委托代理人李*,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申请人杨**向本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委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由仲裁员郭露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杨**,委托代理人陈灿,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姜*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申请人杨**诉称:2023年3月19日,申请人杨**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返回住所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黔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无此次事故责任。2023年10月24日经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3年12月27日经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自受伤之日2023年3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共计 180天。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先行调解”之规定,组织双方调解。在仲裁庭的组织下,申被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杨**与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贵州****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因工伤残九级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该款项于2024年7月5日前先行支付人民币60000.00元,于2024年7月12日前支付剩余人民币60000.00元。被申请人若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的,申请人可就剩余未支付金额申请全案执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郭 露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伟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