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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陆*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设备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黔 0181 执 40** 号
陆*群:
深圳市**设备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陆*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设备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3)黔 01 民终 4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 20234 年 10 月 10 日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陆明群申请,本院于 2024 年 05 月 21 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 195435.29 元,执行费 2832 元。
本案在执行中,(2023)黔 01 民终 4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4 条规定,通知如下:(2024)黔 0181 执 40** 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清镇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