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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案!67岁老汉下班途中撞亡,2次工伤认定,13次仲裁诉讼,最终判决来了!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25 11:09:0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为了认定工伤,劳动关系确认官司打了5轮(仲裁、一审、二审、高院申诉、中院再审); 接下来人社局不认工伤,官司又打了6轮(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高院裁定提审、再次再审); 再接下来人社局终于认定工伤,公司不服,官司又打了2轮…… 共走了15道程序,耗时7年! 

各位坐稳扶好,来看看这场教科书级别的持久战。

一、案例背景

孙七于1951年1月9日出生。

2003年6月—2018年12月期间孙七在辽阳某公司工作,受公司管理、按月领取工资,未签劳动合同。

2011年1月9日孙七年满60周岁,仍继续在公司工作,未参保养老保险,也未领取退休金。

2018年12月14日19时,孙七下班回家途中与出租车相撞,当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七无责任。

二、 第一阶段:劳动关系之争

为了进行工伤认定,孙七家属与公司打起劳动关系认定官司,历经5轮仲裁诉讼,打得天昏地暗。

1、劳动仲裁

2019年1月11日家属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

2、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判决孙七与公司自2014年秋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3、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4、高院裁定

2020年7月24日高院作出(2020)辽民申1295号民事裁定,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不当,指令中院再审本案。

5、中院再审

2021年3月22日,中院再审认为孙七2011年1月9日其年满60周岁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2018年12月14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公司之间已无劳动关系,再审判决撤销本院(2019)辽10民终854号民事判决及一审(2019)辽10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 第二阶段:行政官司之争(惊动省检察院)

接下来,轮到工伤认定行政官司了,走了10道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提审、又一审、二审,打得地动山摇。

6. 初次工伤认定

2021年4月26日,辽阳市人社局作出辽市人社工伤认字[2021]048号,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工伤。

7. 行政诉讼一审阶段

2021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2021)辽1081行初137号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8.行政诉讼二审阶段

2022年1月2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0行终178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申请再审。

9. 再审程序

2022年8月25日,辽宁省高院(2022)辽行申503号裁定:驳回家属再审申请。

家属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10. 检察监督程序

2023年,辽宁省检察院出具辽检行监[2023]261号抗诉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1.高院裁定

2024年4月7日,辽宁省高院(2024)辽行抗1号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12. 提审及最终判决

2024年1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行再10号行政判决:撤销辽阳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灯塔市法院(一审)判决,要求人社局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四、 第三阶段:最后的挣扎(又打2轮)

13.再次工伤认定

2024年12月12日,人社局作出辽10工认[2024]9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七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六)项情形,最终确认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接下来,又就第二次工伤认定打起了行政官司。

14.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孙七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无证据证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公司应当承担孙七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也均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孙七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人社局认为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及上述规定的情形,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经合议庭评议,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单位所在地位于曙光镇杨家花园村,属于农村范围,并非城市,所以孙七不属于“进城务工农民”;2、最高法答复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本案孙七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而是在下班后因交通事故而亡。

15.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答复精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人员范畴。

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 尾声

16.还会不会有再审?

看完这个案例,只有一个字:服! 服家属的坚持,也“服”公司的执着。7年时间,从60多岁打到70多岁(如果人还活着的话),坚持就是胜利啊!

案号:(2025)辽10行终135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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