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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就中途退场,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鲁法案例【2025】609
项目施工尚未完成
工人便已撤场
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一起来看这起
因工程分包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木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建筑木工工人入场明白书》,约定根据总包工程任务的需要,将模板的拆除、楼内材料清理等项目,以包工的形式包给木工工人施工;单价按模板沾灰面积计算支设及拆除,主楼、正负零以上至楼层顶结束每平米木模20元;如因木工自己原因造成本层工作没有完成,不予结算本层工程量,且木工必须承担相应突击费用;木工由地下室包工至楼层封顶结束。其中,对于包工单价和结算方式的约定为:1.按实际支模面积计算;2.结款方式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支付到木工的工资卡上,结算工程量的前提是必须楼层封顶后,工程结余工资年底前无理由全部支付给木工;违约责任及其他:木工进场后由自身原因,退场影响工程进度,有权扣除木工工程款的30%,按成品的70%结账(如没有干封顶,按标准层木模20元每平米的70%即14元结账)。
之后,张某与两名工友组队进入工地施工,按计划应当施工至26层楼。但是,三人完成1层至18层楼的全部施工及19层楼的部分施工后撤场。对于撤场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某主张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导致工人停工,应当按照20元每平方米结算工资。某公司认为2024年5月未支付工资,张某当时并未撤场,却在9月撤场,而截至9月已支付张某工资37650元,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3000元,应按14元每平方米结算工资。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以“如我在诉”理念为指引,既站在农民工角度想问题,也关注企业经营难题。劳务费是张某全部的生活来源,每一分钱都对其十分重要;而某公司也承受了张某撤场后另寻工人突击完工带来的困扰。为此,法官深入核查了双方的合同、转账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
经查,双方协议约定“结款方式按每人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支付到木工的工资卡上,结算工程量的前提是必须楼层封顶后,工程结余工资年底前无理由全部支付给木工”。
张某自2024年4月11日进场施工,某公司6月7日向张某支付第一笔工资2000元,确系延迟且不足额支付劳务费。之后某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商虽于6月23日、26日、30日支付张某7650元,房地产开发商于7月24日、26日支付张某7000元。但公司每月的付款均不及时,且均在工人停工施压情况下予以支付,不符合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因此,张某未干至工程封顶即中途退场的主要责任在于某公司。
某公司辩称应按14元每平方米结算劳务费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采纳。应按20元每平方米结算劳务费,即应付给张某4.35余万元。最终,高新区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剩余劳务费。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未完工中途退场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如因接受劳务一方的原因导致中途退场,接受劳务一方应支付全部的劳务费。反之,若因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因导致中途退场,提供劳务一方仍有权主张劳务费,但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自行承担。本案中,某公司每月的工资付款均不及时,都是在工人停工施压的情况下才予以支付,最终导致了张某等工人提前退场,责任承担方应是某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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