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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因工作争执演变为打架,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姜某系江苏某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压机车间负责六号机的放型条工作,同事蔡某则负责五号机的放网工作。
2024年6月24日11时50分许,姜某在车间内使用水枪冲洗压机,此时蔡某也需要使用该水枪冲洗其负责的压机。双方因争夺水枪的使用权先是爆发了激烈的口角冲突,随后冲突升级为肢体打斗。
当日,姜某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
针对此次冲突,姜某报警处理,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了《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
2024年11月6日,姜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认为,姜某受到的伤害系因肢体冲突所致,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的意外伤害,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姜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争夺生产工具(水枪)引发肢体冲突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一审判决:打架受伤系因琐事纠纷引起,非履行工作职责遭受的意外伤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姜某在车间工作期间,与同事蔡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双方产生肢体冲突,致使姜某受伤。
姜某的伤害后果系其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所致,并非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不具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姜某主张冲突源于生产工具分配,应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认定工伤。
姜某上诉称,其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因果关系,冲突起因是清洗模具这一工作任务中的水枪使用争议,属于工作范畴。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3号认为,工作过程中因生产工具使用引发的争执伤害应当认定工伤,一审法院将此归类为个人纠纷,理解过于狭隘,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立法初衷。
二审判决:肢体冲突损害生产经营秩序且违反劳动纪律,与履行职责有本质区别。
二审法院认为,蔡某为了争用水枪冲洗压机与姜某发生肢体冲突致姜某受伤,虽然姜某受伤的起因与工作有一定联系,但姜某受伤的直接因果关系并非完全为了工作。
本质上姜某在工作场所因私人争执爆发口角冲突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是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应当认定姜某的伤害后果并非系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8日
案号:(2025)苏04行终407号
【实务要点】
“因履行工作职责”的限度认定
在工伤认定中,并非所有发生在工作时间、场所内的伤害都能认工伤。虽因工作琐事起因,但如果劳动者选择了以肢体冲突、打架斗殴等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的方式解决矛盾,该暴力行为本身通常被视为脱离了“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
区分“工作联系”与“职责履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区分伤害的诱因与直接原因。如果伤害的直接原因是违纪性质的肢体冲突,即便诱因是工具分配等工作事务,也难以认定为履行职责受袭。实务中如果员工在冲突中处于完全被动受害状态,或冲突未升级至严重违纪程度,认定工伤概率较高;若属于互殴或主动升级冲突,则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而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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