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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网贷为女主播一掷千金,妻子能否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追回?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2-31 14:29:2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因丈夫向网络主播大额转账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妻子是否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款项。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对转账资金来源的认定以及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杨某主张其丈夫段某赠与田某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包括承认款项源于丈夫的网络贷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能充分证明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能证明案涉资金系夫妻共同财产,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丈夫与被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赠与人段某的配偶,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其主张赠与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因原告举证不能,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与第三人段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起,段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了担任网络主播的被告田某,并在随后的四年多时间里,通过微信向田某不定时转账。杨某发现后,主张段某转账的总金额为31万余元,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认为段某与田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在与田某就返还款项事宜协商未果后,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田某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庭审中,杨某与段某承认双方已于2025年1月离婚,并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分析,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或本案案涉资金的来源问题,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在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第三人给付被告的金钱全部来源于第三人的网络贷款,且庭审中提供了第三人偿还网络贷款的证据,而诉讼中原告却主张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二者自相矛盾,另一方面,原告和第三人在庭审中都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转给被告的资金来源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案涉资金来源于第三人的网络贷款具有更大可能性,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和被告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是网络主播,第三人向其转账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被告身份为主播的特殊性,第三人向被告转账的行为认定为打赏即挥霍更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原告和第三人已经离婚的陈述属实,结合双方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和债务的处置结果看,第三人在离婚过程中已经把价值八十余万元的共同财产全部分割给了原告,自己还另外负担二十余万元的共同债务,已对第三人严重不利,即使第三人确有过错也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三、原告认为第三人转账行为无效的主要理由为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第三人和被告存在重婚或同居生活等情形。基于前述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既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第三人的转账来源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第三人转账给被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杨某作为一审原告,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既不能够证明原审第三人段某与被上诉人田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亦不足以证明该赠与合同关系依法应予认定为无效,其依法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实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杨某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云03民终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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