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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另一方能主张“对半分”吗?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在离婚时应如何分割。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证据显示房屋首付款及已偿还贷款均由男方母亲出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考虑到出资方(男方母亲)的赠与目的在于保障子女婚姻生活稳定,而双方婚姻关系短暂且未生育子女,为平衡双方利益,法院最终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同时酌情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
案情简介
原告聂某甲(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2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同年3月,以赵某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利人除银行外,义务人登记为赵某、聂某甲二人。购房首付款及后续数月按揭贷款,均由赵某母亲徐某甲支付。双方婚姻关系仅维持数月,后因感情破裂,于2024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当时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后原告聂某甲另行起诉,主张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购房出资款的一半,即94400元。被告赵某则辩称,购房款及月供均由其母一人承担,属于其母对自己单方的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案涉房屋虽然购买于原告聂某甲与被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被告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房屋首付款及截止到双方离婚时的贷款偿还均由其母亲徐某甲出资,并不属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出资。考虑到房屋系被告母亲徐某甲基于原告聂某甲与被告赵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出资,其意图为被告创造良好的婚姻生活环境,减轻儿女负担,稳定婚姻生活质量,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结合出资来源、赠与目的等情况,涉案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酌定被告赵某补偿原告聂某甲20000元。原告主张由其支付房屋首付款及偿还房贷,其付的现金,不认可房贷有借款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除彩礼、购房外消费为77886.83元,原告应当承担一半的债务,被告虽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一、坐落于**县**大道**号房产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聂某甲补偿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聂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2025)豫1722民初2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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