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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伴数十年的丈夫有外遇,法院一审判决:无感情破裂证据-贵阳离婚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6-11 09:49:17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 他有外遇,经常带别的女人来家里。" 辽宁 51 岁的宋女士提起诉讼,要与相伴数十年的丈夫离婚。近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准许宋女士与丈夫离婚。

宋女士与丈夫蔡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结婚后生下一个儿子,目前儿子已经成年。2021 年 5 月,宋女士向黑山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与丈夫离婚。宋女士诉称,在与蔡先生结婚后,蔡先生经常虐待她,并经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且她还发现蔡先生有外遇,经常带别的女人来家里。" 现我已身心疲惫,忍无可忍,无法再继续和他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

面对宋女士的起诉,蔡先生辩称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因为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双方应为家庭的未来着想,夫妻双方感情可以复合,另外原告宋女士未向法院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宋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不予离婚。(转自潇湘晨报)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726民初1431号

原告:宋某,女,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址黑山县。
被告:蔡某1,男,汉族,1964年12月9日生,住址黑山县。

原告宋某与被告蔡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蔡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黑山县归原告所有;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黑山县黑山镇富贵佳园三期G座5单元6楼西归被告所;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儿子,名叫蔡某2,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经常虐待原告,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原告还发现被告有外遇,经常带别的女人来家里。现原告已身心疲惫,忍无可忍,无法再继续和被告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证据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结婚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的事实;2.手机及门诊病历,证明被告打架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子,现已成年。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双方因为家庭生活产生矛盾,双方应为家庭的未来着想,夫妻双方感情可以复合,另外原告未向法院提交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宋某与被告蔡某1不予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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