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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或为全国首例!-贵阳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7-28 09:12:3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基本案情

被告章某自201761日开始从事文身经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无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文身服务,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消费者,所文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关羽、画臂等。其间,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发生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处理。此后,仍有未成年人到章某处进行文身。章某还为部分未成年人清除文身。

根据调查,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经委托检测,章某文身使用的颜料存在游离甲醛超标情形。根据出庭专家辅助人陈述和相关资料显示,文身是一种有创行为,不能完全清除。常用的激光清除法,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累计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在1年以上。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被动形成自我认同,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双重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亦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

章某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章某的文身经营具有开放性,任何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属于潜在顾客,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权利侵害行为涉及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时,该行为就不再单纯属于个人利益范畴,而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章某应当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为防止再次出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章某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消费秩序,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此,判决: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本案系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判决的江苏省首例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从法律层面看,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推动形成不为未成年人文身的共识,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社会层面看,未成年人权益与民族和国家命运紧密关联,未成年人的发展决定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希望通过该案的判决,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保护,形成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近年来

校园欺凌、儿童性侵

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相关问题

频频进入公众视野

越来越受到关注

此次修订制定和完善了

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

如明确国家监护制度

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

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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