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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照顾老人十余年,“前儿媳”还能分遗产吗?-贵阳刑事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8-04 15:03:0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康大爷与郝大娘老两口系夫妻

婚生二子女

长子*,长女*

**原系夫妻关系

 

双方于199311

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二人婚生一子*

**离婚后

依旧共同生活

且与康大爷和郝大娘两老一起生活

*不幸于2003年死亡

 

 

十年后

郝大娘与康大爷

也在两年中相继去世

其间由*照料二老

 

对于康大爷和郝大娘老两口

所遗留的遗产的继承问题

***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三人平分老两口的遗产

 

前儿媳*究竟可以分到多少遗产?原则上,儿媳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根据《民法典》第1129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第一继承顺位的条件有二:

 

其一,必须是丧偶儿媳或女婿。如果其配偶尚且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在本案中,由于*多年前已经与其丈夫*离婚,因此不具有配偶身份。即便双方在离婚之后仍然共同生活,依然不能取得配偶的法定身份。

 

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主要赡养义务的认定相对严格,并且需要结合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而定。可见,*并不能因为其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取得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民法典》第1131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本案中,*虽因离婚失去了儿媳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法院认为其多年为照顾被继承人郝大娘、康大爷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其适当的遗产,最终允许其继承一部分遗产份额。

 

*能否参与康大爷和郝大娘的遗产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28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长子*先于其父母去世,因此其子*有权进行代位继承。法院以*的继承权为依据,确定了*的继承份额。*属代位继承,其继承的是其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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