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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员工刷视频被罚上热搜!打工“摸鱼”被示众是否妥当?| 法治新闻眼-贵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1-19 09:12:2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近日,一则国美控股发布的《关于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处罚通报》流出。通报表示,部分员工在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占用公司公共网络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根据《员工行为规范及办公场所管理标准》中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处罚,部分外包员工予以清退。 
通报中,除了部门、员工姓名、楼层被“示众”,还详细列出了流量用在了哪些地方,包括“腾讯视频”、“抖音”、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
这则消息被众多网友“吐槽”上了热搜。显然,这种“被监视”的工作状态,并不被广大打工人接受。

11月17日深夜,国美控股发布声明称,国美一直以来切实保障全体同事合法权益,也要求员工遵守公司合理的规定规范。
国美控股再次表示,处罚通报在内部公示前已与相关人员进行确认并签字,集团高度关注内部通报违规外泄情况,将按公司保密规定予以追责。

员工在上班时间“摸鱼”违反哪些规定?在通报中将员工姓名、部门等信息一一公布是否妥当?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公司是否有权监控员工使用流量的情况?上海法治报记者采访了专家、律师
专家观点
上班“摸鱼”遭处罚具备合法性
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委员、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团律师指出,国美监控员工流量使用,并对所涉人员进行通报处罚,之所以引发广大网友的热议和争议,首先是因为涉及人数众多,有多达11人因在办公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之事,如玩电脑游戏、上网聊天、听音乐等被予以警告处罚,部分外包员工甚至遭到清退,处罚是否过当。
他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行使管理具有法律依据。”例如,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行为”予以相应惩戒,符合法律规定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刚也表示,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常识性认识,作为劳资双方,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义务与用人单位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义务是双方对等的、基本的义务。员工在上班时间内的“摸鱼”行为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至于上述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标准,应当以员工的上述行为的持续时间及频率来认定,如果员工系偶尔有上述“偶发性”行为,不应认定其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团补充道,规章制度的制订或修改均应当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并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告知,才能对劳动者产生拘束力。同时,规章制度的内容除了满足合法性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合理性要求。
在该次事件中,国美集团公关部的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有的员工看视频累计看了长达十几个小时的视频,这显然不符合公司规定。另外,他表示,如果有员工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比如午休看了视频后忘关后台,这种情况是可以相互理解的。
“根据媒体披露的内容来看,部分劳动者确实存在在工作时间内长时间地浏览了短视频、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内容的行为,个别劳动者甚至高达十几个小时,显然超出了合理范围。”因此*团认为国美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具有合法性,同时国美公司还根据从事与工作内容无关行为的时间长短在处罚上作出区分,也对特殊情况进行了排除,因此处罚也体现出了合理性,而非一刀切。

*刚进一步指出,若部分员工在上班时间“摸鱼”行为虽违反了公司的规定,但因其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任务,并没有让公司受到影响,那么则也应认定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而企业对于员工“摸鱼”现象应及时提醒或者口头警告其予以改正,以此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如经过公司举证,员工的上述行为是持续多次的,则可以认定员工的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此时公司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示众”通报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国美此次处罚之所以引发网友“吐槽”,还在于公司公布的作出处罚公告显示了名字、部门,同时显示非工作流量信息,在公司内部被监控、名字以及非工作流量信息被披露是否涉嫌侵犯和泄露个人隐私
对此,*刚表示,在企业的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需要对员工的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含跨境)等个人信息生命周期环节进行合规性审查及整改,以应对企业面临的雇员个人信息合规的挑战。
而关于企业监控员工的电脑、手机是否合规,他认为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企业是否向员工阐明其收集信息的合理理由,并在相关制度中予以规定;其次,是否在诸如《劳动合同》中阐明所聘职位对该信息的获取具有充分的、实质的理由,即所收集的雇员个人信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

*团也指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劳动者的部分个人信息让渡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进行披露、使用等处理,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在工作时间内,在用人单位工作平台,用人单位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监控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不过他同时也强调,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假借管理之名侵犯劳动者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隐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此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将兼顾‘法’、‘理’、‘情’作为处理员工违规事件的通用法则,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与员工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并且在管理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性化准则。”*刚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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