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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刚入职还没签劳动合同就受伤,算工伤吗?法院判了!-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1-30 10:32:2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男子入职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仅数小时就受伤公司方不承认其为单位员工那么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近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方赔偿男子17.8万元。

 

案情回顾

 

  彭某原是一家包装厂的工人,因厂里的报酬不高,他决定另谋出路。

 

  2020101日,彭某到某塑料公司面试造粒、送丝工作,公司要求他第二天就开始上班。

 

  102日,因原包装厂临时找不到替代的工人,不同意彭某辞职,彭某遂找亲戚在塑料公司帮他代班一天。

 

  103日,彭某顺利辞职后到塑料公司工作,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想到的是,彭某在工作了数小时后不慎受伤,公司管理人员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药费4.3万元

 

  后双方对赔偿及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彭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塑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庭审中某塑料公司称,代班的亲戚才是公司招聘的员工,彭某只是帮亲戚找工作而已103日上班也是帮亲戚代班的。据此,某塑料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塑料造粒工作需要造粒工人具备一定的技术,该工作也有着一定的危险性,塑料公司在招聘造粒工人时理应保持谨慎,其主张彭某未为其工作,但却对其认可招聘的员工(即彭某的亲戚)的具体信息不知情,又对彭某在2020103日自行开机造粒未尽监督、管理职责,有悖常理。彭某接受塑料公司管理,其在造粒工作中产生的劳动成果由公司享有,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彭某与塑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考虑到后续赔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为实现案结事了,该案判决后,法官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塑料公司同意赔偿彭某17.8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塑料公司已赔付。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也有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用人单位若未给员工投保工伤保险,则员工在工伤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项目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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