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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维权难 一波三折终获偿-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6-01 17:33:3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农民工外出务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每一起工伤纠纷背后不仅摧毁一个人生,更会拖垮一个家庭……下面,随小编一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一次劳务

王某甲祖辈都以务农为生,农闲时常常与村友一同外出务工,2018年8月,王某甲在同村村民王某乙的电话联系下,结伴一同前往邻村从事废铁装车工作,与雇主张某约定工资为25元/吨,本想通过打零工贴补家用,不料意外事故突发,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在工作中意外跌落摔伤,送至医院诊断为左股近端粉碎性骨折。

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共花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甲构成十级伤残。这次意外事故彻底拖垮了这个普通的农村家庭。



多次辗转

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王某甲实在无力承受,为了不间断治疗,王某甲及其家属找到村友王某乙及雇主张某,多次索要赔偿无果,被拒之门外,时间一拖就是两年,王某甲的伤势不见好转,而欠下的债务却越积越多,无奈之下,王某甲将村友王某乙、雇主张某告上法庭。请求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三方权益

面对王某甲的控诉,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如何调查取证,权衡各方利弊,保障三方合法权益成为承办法官最关心的问题。为此,法官多次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与证人。

雇主张某表示:自己与王某甲之间从未形成个人劳务关系,而是与王某乙形成劳务关系,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王某甲举证说明两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确实存在,否则对于原告的损失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王某乙更是满腹牢骚,不停抱怨说:我就是和王某甲一同参加的这次劳务工作,充当一个传话召集的作用,我不同意、不应该赔偿。

 

最终,辉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确实存在劳务关系,与另一被告王某乙不存在劳务与雇佣法律关系,由于原告王某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以向下跳的危险方式下车导致受伤,本身存在一定过错,遂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应对此起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另一被告王某乙无责任。

因此张某需赔偿王某甲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营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75558.89元。终获赔偿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并未如约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张某时下却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履行能力,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法院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但法官并未放弃对本案的后续跟进,10月中旬,执行干警查询到被告张某在银行存有余额8200余元,遂在王某甲的申请下恢复对本案执行,实际冻结张某可用金额8211.3元,并及时督促被告张某依法履行法定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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