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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群主被告,法院宣判!-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2-08-30 15:47:3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群内发消息吃瓜

群主被判赔钱道歉

 

近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

名誉权侵权案件

 

 

 

 

202112月,一条关于上海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附图八卦,在奉贤区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传播开来。“A妈妈在孩子班级微信群中发布了老公与“B妈妈之间非正常交往的言论,引起广泛关注。

 

被告王某看到该消息后,发现“B妈妈在微信群中备注的孩子“B”与自己班级里的某位同学同名同姓,便误以为“B妈妈就是该同学的母亲——原告李某。

 

 

随后,王某将李某的照片发送至以其为群主的、近500人的微信群中传播。该条信息迅速发酵,导致众人均认为原告李某就是事件中的第三者

 

后经双方确认,李某与“B妈妈并无关联。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王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和律师费6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有错,同意在朋友圈和微奉贤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金额过高,只愿承担部分。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1

被告王某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原告李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发送四张涉事聊天记录截图,主动引起话题讨论,并未经核实,擅自将原告照片发至微信群内,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被告的行为直接将事件指向原告本人,误导群内成员以为原告即涉事第三者,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贬低原告人格,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后被告虽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涉案微信群的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性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会给原告的个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

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

被告王某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及微奉贤公众号上面发布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基于被告自认其发布的微信内容不实,且同意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必然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上海奉贤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奉贤公众号向原告李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保留三天不删除;若王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则上海奉贤法院将依李某申请,选择在本市任一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的赔礼道歉声明,产生的费用由王某负担。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4000元。

 

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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