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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无理由退房”,退车位却要违约金?法院这样判...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0-26 11:58:24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92次

2018年,浙江省舟山市新城区一楼盘预售时,开发商承诺“无理由退房”。舟山市民许女士买了房子和配套车位,后因个人原因需要退房退车位,依据条款虽然全款退了房,但退车位时却被告知要交违约金。于是,许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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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房屋和停车位没有同时开卖


2018年5月,许女士到新城长峙岛某在建楼盘售楼处参观后,挑中了一套位于7楼的房子,该房屋定于两年后交付。之后许女士便与楼盘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211万余元的房款。开发商作出明确的“无理由退房”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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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女士买房时,该楼盘的地下车位尚未开盘销售。同年8月,该楼盘开始向购房者预售地下车位,许女士遂与开发商签订《停车位合同》,买了一个配套车位,并全款付清了12万元的车位价款。根据《停车位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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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后退车位,被告知要付10%违约金


2019年下半年,许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退房,开发商基于无理由退房承诺同意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了许女士全部的购房款。但当许女士要求一并退还全额车位价款时,遭到开发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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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认为,其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只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包括车位买卖合同。现许某无故要求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因此在返还12万元购车位价款同时应当扣除1.2万元的违约金。




协商无果,许女士于今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下称定海法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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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全额返还车位价款




定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停车位合同》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配套合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两者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无理由退房”承诺也适用于退车位。



5月,定海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车位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全款返还许女士车位款12万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至浙江省舟山市中院(下称舟山中院)。


舟山中院审理后认为,许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文里含有关于车位买卖的约定,因此双方后来签订的《停车位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也应当一并适用“无理由退房”承诺。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无理由退房承诺一般是开发商为促进销售推出的赋予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购房者有权依照该无理由退房承诺要求解除相关合同。



本案中,正是因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车位买卖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最终才能够认定许女士与开发商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车位买卖合同实际为一整体合同,进而认定开发商承诺无条件退房的约定,同属于车位买卖合同的约定。


同时,法官提醒,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车位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的提供者,为避免与买受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应当明确告知买受人无条件退房承诺的适用范围。购房者在接受开发商无条件退房承诺时,应注意该承诺针对的合同是否已囊括商品房买卖和车位买卖两个法律关系,避免出现房子能退而车位不能退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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