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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公交车上猝死,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贵阳工伤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1-10 17:48:4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某军

前夜加班到凌晨2时,

早上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

人社局却不予认定为工伤……

近日,

这则消息在网上引起了争议。

 

 

 

那么,

整件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别急,请听普法君细细道来。

 

案情回顾

 

事情回溯到一年前的2017年3月8日。当天一早,51岁的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某军坐上了534路公交车。7时20分左右,刘某军在534路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公交车司机,司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其间对刘某军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7时35分左右,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刘某军已经死亡。后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和广州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共同确认,刘某军的死因为猝死。

 

刘某军当日乘坐534路究竟去哪里,

成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因素。

 

事发后,刘某军的妻子在委托他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提交认定工伤的书面申请材料中称:2017年3月8日6时40分左右,刘某军出门去中山大学岭南医院,坐534路公交车时晕倒、猝死。

 

然而,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称,刘某军所乘坐的534路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乘坐534路公交车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也即,刘某军并不是坐公交车去上班的。

 

2017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决定书,认为刘某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家属观点

 

家属认为,高校教师工作时间地点具有不确定性。

 

收到决定后,刘某军的妻子将该局告上法院。其在诉状中称:“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军在学校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教学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至晚上8点半左右。”

 

2017年3月7日晚,刘某军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其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后,刘老师说已经缓解多了,继续批改学生论文。刘某军的妻子证言,她晚上去厕所时,看到刘老师还在修改论文,当时是凌晨2时左右。

 

其妻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刘某军在事发前一日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据此起诉要求撤销先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认定。

 

 

 

家属方提交事发公交车录像显示及相关调查等证据,证明刘老师在乘坐公交车的路上有利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在处理事故的民警交接刘老师遗物时,在其手机中有一条未发出的微信,内容为“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再处理。”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因未依时应诉,法庭缺席审理了该案。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律师观点

 

广东*律师事务所*琼律师认为:刘老师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第一,根据广东金融学院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可知刘老师作为高校的教师,工作时间弹性较大,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以完成学校规定教师学年应承担的标准工作量来衡量教师的工作成果。而刘老师猝死前手机中尚有一条未发出的微信:“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再处理。”可知刘老师在用手机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务,因此,该时间段应认定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

 

第二,结合广东金融学院人事处出具的《证明》,可知刘老师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已超过标准工作量39.2%以及事发前一晚同一办公室的同事证实刘老师是在当晚20时左右离开办公室的,可知刘老师存在长期加班情形的可能性较大,且过度劳累也是影响健康的因素之一。此外,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证实刘老师已死亡,警方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在医学上,猝死是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的,刘老师的死亡符合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第三,天河区人社局以刘老师乘坐该路公交车不是其上班合理路线且刘老师事发前段时间以及事发当天并没有任何异常或反常情况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可能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刘老师猝死这一事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视同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受伤”都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

 

北京一男子在早高峰乘坐地铁被挤撞致四级伤残,法院认定地铁运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保障。故应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26万余元。

 

白领们每天挤地铁上班都跟“打仗”一样,

这就难保不会出现上班途中受伤的事儿!

比如摔倒、滑倒还有被人推倒,

但需要注意的是:

并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受伤”

都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2016年4月20日,在深圳地铁5号线黄贝岭站,一名女乘客突然晕倒,引发人群跑动,导致12人受伤送医。当事人俞小姐诉称,她当时正在上班途中,在这次地铁意外中,她的肋骨、锁骨等多处骨折。

 

事后,俞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被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法院判定俞小姐的受伤发生在地铁站内,并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轨道交通事故,应该是列车在轨道上导致俞小姐受伤方属于交通事故。

 

 

说了那么多,

是不是对于工伤的认定还有点迷糊?

记住这两点很重要!

 

*琼律师认为,第一,上下班途中的意思是劳动者上下班应当在合理的路线,即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可达到公司或家或者是附近的地点,亦或是其所乘坐的交通工具是换乘的必要工具之一;

 

第二,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必须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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