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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的名义绑架孩子的真实意愿,是伤害!-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1-30 09:12:3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裁判要旨

社会观护调查报告:父母的分居、离异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对抚养权的再次争夺,父母双方虽然都想承担其抚养孩子的义务,但其注重的往往是自已的感受,很容易忽略孩子内心真正的需求。在两个家庭的夺子战争中,充斥着成人世界的敌视和对抗,以爱的名义绑架孩子的真实意愿,对孩子造成新的伤害。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社会观护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孩子处于焦虑状态,渴望安全、宁静的生活。除了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孩子长期随母亲共同生活,在其认知内,在母亲家更为熟悉与安全,因此,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和心理状态,法院判决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对其更为有利。
任何情况下,孩子都渴望同时拥有一个关爱自己的爸爸和一个关爱自己的妈妈,父母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效果要比单亲抚育更好。在孩子的心理已因为父母的离异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希望双方遇事冷静处理,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将父母分开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
诉讼请求
卢甲(女)诉至法院:
1、判令卢甲、董甲(男)所生之子董某丙随卢甲共同生活;
2、董甲自董某丙判随卢甲共同生活之月起按月支付董某丙抚养费800元,至董某丙18周岁时止;
3、董甲可每周探望儿子一次,一次一天,另寒假五天、暑假30天可对儿子实施探望权,至儿子18周岁时止。
一审查明

根据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记录,卢甲用工单位为某空股份有限公司,缴费记录为:2013年4月起至2014年3月止为5,560元,2014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止为15,108元;董甲用工单位为某航空有限公司,缴费记录为:2013年4月起至2014年3月止为14,076元,2014年4月起至2014年12月止为15,108元。

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弄XX号XX室及XX室产权房登记的权利人为卢甲及卢甲父母卢某乙、姚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96.85平方米及108.63平方米。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XX房产权房、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泾中路xxx弄xxx号产权房登记的权利人为董甲及董甲父母董某乙、白某某,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21.72平方米、238.72平方米。另沪GXXXXX马自达轿车1辆机动车登记证登记的权利人为卢甲。

2015年9月16日,原审法院委托闵行区司法社会工作促进会董某1、朱某对卢甲、董甲及双方之子董某丙进行社会观护调查。

2015年12月22日,该会出具社会观护调查报告1份,主要内容为:父母的分居、离异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伤害,对抚养权的再次争夺,父母双方虽然都想承担其抚养孩子的义务,但其注重的往往是自已的感受,很容易忽略孩子内心真正的需求。在两个家庭的夺子战争中,充斥着成人世界的敌视和对抗,以爱的名义绑架孩子的真实意愿,对孩子造成新的伤害。根据“沙盘游戏”治疗分析可以看出,董某丙目前处于一种焦虑状态,极度渴望获得安全、宁静的生活。在他现在的生活中,充满了矛盾和对抗,有父亲和母亲之间的对抗,也有两种家庭文化和模式的对抗,更有其内心想逃离但又不得不面对这种对抗的矛盾和纠结。他害怕与熟悉的人分离,害怕进入陌生的环境,和陌生人相处。较长时间的相处,使他熟悉并适应了在母亲家的生活,相比较而言,“爷爷奶奶家”稍显陌生,害怕“回”爷爷奶奶家,并不是害怕爷爷奶奶和爸爸,而只是害怕到一个相对陌生的环境,害怕争夺和对抗的场景。在多次出现这种对抗场景之后,听到或者想到“爷爷奶奶家”,自然而然就会产生恐惧心理。父母的离异已经在董某丙心中埋下了不安全的种子,相互的争夺和对抗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安全感,如不加以缓解和改善,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但透过沙盘治疗也可以看见,在其内心深处非常渴望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根据董某丙目前的年龄和心理状况等,建议目前阶段董某丙和母亲卢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不论法院最后如何判决,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爱,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协商,为孩子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生活环境,促使其健康快乐成长。

双方当事人对该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董甲不认可该报告的结论。

卢甲、董甲各自陈述自离婚后未再婚再育,目前需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子女仅董某丙一人。

另,卢甲、董甲确认无论董某丙随卢甲或董甲生活,抚养费标准均认可为800元/月。就子女探望事宜,卢甲称,无论子女随哪方生活,平时探望时间为每周一次,一次一天,寒、暑假探望时间为寒假五天,暑假三十天;董甲则称,无论子女随哪方生活,平时探望时间为每两周一次,一次两天,寒、暑假探望时间为寒假五天,暑假三十天。

一审判决
一审认为,本案中,首先,根据卢甲、董甲的收入状况及不动产状况,卢甲、董甲均具备抚养儿子董某丙的能力;其次,自董某丙出生之日起至今,董某丙主要随卢甲共同生活,董甲仅与董某丙共同生活近五个月,故父子情感未能得到充分交流和沟通;再次,社会观护调查报告较为客观、公允,该调查报告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卢甲、董甲及双方之子进行了心理评估、分析,该报告结论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卢甲、董甲之子董某丙随卢甲生活更为有利。现卢甲要求确认双方之子董某丙随卢甲共同生活之诉请,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就抚养费事宜,双方确认无论董某丙随父或母生活,抚养费标准均为800元/月,于法不悖,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此外,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如子女抚养关系产生变更,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应当就子女探望权事宜一并予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常探望时间分为按月探望和寒暑假集中探望。本案中,卢甲、董甲就寒、暑假探望时间为寒假五天,暑假三十天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就平时探望时间,卢甲主张每周一次,一次一天,董甲则主张每两周一次,一次两天。原审法院认为,首先,考虑到自卢甲、董甲之子董某丙出生后至今,董甲单独与董某丙相处时间不足五个月,董甲与董某丙尚未建立良好的情感沟通;其次,根据社会观护调查报告,结合董某丙对董甲及祖父母的住所因陌生感而产生害怕情绪等因素,故董甲就探望董某丙事宜,应当是个逐步过渡渐进的过程,故原审法院确定平时探望时间为一周一次,一次一天的方式更为有利于董某丙的适应。
一审判决:
一、卢甲与董甲所生之子董某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卢甲共同生活;
二、董甲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董某丙抚养费800元,至董某丙18周岁时止;
三、董甲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周周六8时至当日18时(除寒、暑假)、以及自2016年起每年寒假假期(自放假第一日8时起至放假第五日18时止)、暑假假期(7月15日8时起至当年8月14日18时止)对董某丙实施探望权,探望交接地点为董某丙住所地(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地点),卢甲有配合董甲实施探望权的义务,至董某丙18周岁时止。

上诉意见

判决后,董甲不服,上诉称:董某丙对董甲及董甲父母的恐惧、害怕现象是由卢甲造成的,且董甲与卢甲离婚时系协议约定董某丙随董甲共同生活。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卢甲归还董甲子女抚养权。
被上诉人卢甲辩称:董某丙与董甲及其父母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客观事实,董甲称这是由卢甲造成的系无稽之谈。卢甲与董甲离婚时协议约定由董某丙随董甲共同生活是错误的决定,卢甲高估了董甲的能力。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社会观护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董某丙处于焦虑状态,渴望安全、宁静的生活。除了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董某丙长期随母亲卢甲共同生活,在其认知内,在母亲家更为熟悉与安全,因此,考虑到董某丙的年龄和心理状态,原审法院根据社会观护调查报告的结论确认董某丙随母亲卢甲共同生活,并无不当。董甲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本院要指出的是,对子女的抚养问题,父母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应当避免采取非理性的或过激的手段。本案中,无论是董甲还是卢甲,都充分表达了要抚养孩子的强烈愿望,且都在为更好地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职责而积极、努力地创造条件,对此,本院予以积极地肯定。
此外,本院希望在董甲行使探望权时,卢甲应给予充分的配合。任何情况下,孩子都渴望同时拥有一个关爱自己的爸爸和一个关爱自己的妈妈,父母共同关心孩子的成长,效果要比单亲抚育更好。董某丙目前的心理已因为父母的离异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希望董甲、卢甲双方遇事冷静处理,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将父母分开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沪01民终2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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