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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相约开房,男子因药物过量死亡,谁该对男子的死负刑事责任?-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07 14:12:2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案例】刘某与妇女孙某网上相约宾馆开房,事前刘某服用了药物,过程中,刘某突然呼吸困难,脸色潮红,孙某一看情况不好,穿好衣服匆匆离开,走的时候顺便告诉前台,有人在某某房间心脏病发作。服务人员拦截孙某,让孙某付费并负责刘某的事,孙某转身欲跑时,两双发生摩擦,继而撕打,时间长达五六分钟被路人拉开,路人了解真相后,打了120。五分钟后120赶到,确认刘某已死亡。后经医生确认,即使提前半个不时抢救,刘某也不可能救活。

 

本案涉及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及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问题,案例中一个重点就是医生的确认报告,即使提前半个小时抢救也救不活,基本确认刘某在短时间内已死亡。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刑法关于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在我国刑法中,作为犯罪是常态,不作为犯罪是例外,刑法分则中大部分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这些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处理比较容易,但不作为犯罪并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如果不从理论上加以规范和限度,很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当然,大部分以作为方式可以实施的犯罪,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的实施,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有些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犯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如遗弃罪等。因此,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成立条件。

首先,要有作为的义务

关于作为义务的来源,总结起来大概有三个方面,一是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者,对于自已控制理管理范围内的可能导致他人危险负有消除的义务;二是脆弱的法益之间建立起来的相互照看、扶持的义务。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等;场所的管理者使用者负有的自已管理控制支配的场所的安全义务,本案中,涉事宾馆就是场所的管理者,客人在此发生的危险,宾馆的管理者负有救助的义务,当宾馆管理者不在现场,那么前台服务人员就是实际的管理者,因此,本案中,当孙某告知某房间有客人有危险时,前台人员负有及时查看、现场救济或拨打120的义务,实际上这样的情景,一般人员没有急救常识,有些病人不能搬动,前台人员只要打了120,就算尽到了义务。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前台人员置客人安危于不顾,只为了费用问题孙某发生冲突,没有尽到作为的义务,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只是网上相约开房,没有救助孙某的义务。

其次,要有作为的可能性

前已述及,本案中,前台人员知道有客人有危险,如果及时查看并打了120,等待急救人员到来,就算尽了作为义务,这对于前台人员完全可以做到的,因此,前台人员有作为的可能性,而不作为,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最后,要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就是说如果前台人员尽了作为义力,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就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即使前台人员没有和刘某撕打五六钟,根据医生的诊断,刘某也不可能救活,因此,本案中,前台人员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阻却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此不作为行为就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评价孙某与前台人员责任

孙某与刘某之间只是网上相约开房的关系,相互之间不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因双方都是成年人,应对自已的行为负责,本案导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服用过量性药品,导致心脏聚停,因此,孙某对刘某的死没有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本案不涉及民事责任的讨论,在此,笔者不提及。

宾馆前台人员知道宾馆内有客人发生危险时,就有积极救助义务,根据上述分析,前台人员有救助义务、也有救助的可能性,但因欠缺结果回避可能性,不成立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结语: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守法人的大宪章。我国之所以成文的形规定犯罪和刑罚,除了给守法人具有提示作用外,重在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免受不当刑罚权的伤害。由于不作为犯罪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如果不限制不作为行为成立的条件,极容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侵犯人权。本案中,关于不作为成立的问题,笔者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欢迎指正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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