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顶名购车,车辆到底归谁?-贵阳资深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09 14:57:2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鲁法案例【2023045

平阴法院:顶名购车,车辆到底归谁?听法官怎么说……

原告刘某和第三人孙某系朋友关系。2021104日,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其名下一辆价值50万元的奥迪轿车出卖给刘某。孙某于当日向刘某出具10万元收到条。次日,案外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将剩余40万元购车款转账至孙某账户,并备注:刘某奥迪车贷垫付款,案涉车辆遂办理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同时办理了车辆行驶证。

2021107日,刘某与某银行签订《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申请分期金额44万元,期限36个月。同日,刘某与该银行、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由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将授权分期款项44万元转入某汽车服务公司账户。

上述事宜办理完毕后,刘某将车辆出借给孙某使用,后得知被告陈某将车辆开走,陈某称孙某因向其借款,自愿将案涉车辆质押,并交付给其。刘某为将车辆追回,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刘某是否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刘某虽系奥迪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其在录制的视频中明确表示案涉车辆是代第三人孙某顶名购买、贷款由孙某代还,且其在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有催促孙某支付车辆贷款的意思表示,现刘某主张其系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有悖常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山东高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