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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夫妻均已搬离住所地,离婚纠纷去哪儿诉?-贵阳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2-27 17:15:3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张女士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海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答辩期内,丈夫李先生提起管辖权异议,称双方均已搬离海淀区的住所,因男方经常居住地系北京市某区的房屋,故要求将本案移送某区法院审理。海淀法院经审查,裁定支持了李先生的管辖权异议。

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李先生于2010年结婚。双方因性格冲突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争吵不断,近年来在与孩子相关事务上二人也完全无法达成共识,感情已彻底破裂,关系绝无修复可能。2020年11月张女士带孩子搬离了其与李先生一起居住的海淀区房屋,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于2022年7月起诉至双方户籍所在地海淀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李先生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搬至海淀区居住是为了解决小孩上学的问题。2020年11月双方产生激烈争执后,张女士带孩子离开,另行租房居住,而李先生亦不在海淀区房屋居住,而是常年居住在北京市某区房屋,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移送某区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张女士已认可其离开户籍地满一年以上,根据李先生提交的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电费缴费记录,可以证明其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某区房屋内长期居住,至本案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某区房屋系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

根据双方提举的证据,综合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家庭生活、财产状况、居住时长等方面,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之规定,法院裁定李先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张女士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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