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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确诊艾滋却隐瞒病情!“骗来的”婚姻能撤销吗?| 松江法院-贵阳婚姻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09 10:23:5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夫妻关系

自古以来便可以说是

人类除血缘外与他人最密切的关系

但如果婚后几年突然得知

伴侣隐瞒了婚前确诊艾滋病的事实

你会作何反应?

 

王女士选择将伴侣告上法庭

要求撤销这场“骗来的”婚姻

她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

上海松江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案件

判了!

 

 

 

 

王某与李某认识不久便陷入热恋,2018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数年未生育子女。

 

2021年12月,平静的生活因李某犯罪被打破,得知丈夫因涉开设赌场罪被判入狱,王某已是不知所措,谁知不久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向她袭来,狱管人员告知探监的王某,要替李某准备抗艾滋病药物。

 

 

 

此时王某才得知李某早在2011年已被确认患有艾滋病,认识她后却从未告知。婚后,吃药时面对王某的询问,他也只表示患有肝病需要服药。此时才表示自己虽然罹患艾滋病,却一直积极治疗,无传染性

 

王某却无法放心,紧急检查后,她稍感心安自己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在此过程中她遭受了无法估量的精神压力,因为几年的婚后生活中,两人的夫妻生活并未做过任何防护措施,谁也不知道可能会发生什么。

 

痛定思痛后,王某以李某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遭受身心重创,婚姻无法继续为由,将李某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审理中,面对妻子的诉请,李某称其婚前其实告知了王某其有艾滋病的事实,2017年双方一起去医院做的HIV抗体检测,且在吃药情况下自己体内的病毒载量一直为0,无传染性和正常人一样。

 

对此,王某提供了自己得知实情后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她问李某为什么得这种病还欺骗自己这么多年,李某没有否认,并称有时间要带她去向专家咨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现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婚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目前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松江区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的案件。

 

 

 

 

01

就本案而言,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的登记结婚行为,为何适用民法典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虽然本案被告身患艾滋病的时间和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都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原告知晓被告隐瞒病情的时间是在民法典实施后,被告隐瞒病情的事实持续到了民法典实施后,且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为保护无过错方,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审理。

 

02

本案中,罹患艾滋为何会导致婚姻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首先我们必须厘清艾滋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中所言的“重大疾病”。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并显然将影响结婚和生育,即使被告称其经过治疗已无传染性,但仍无法改变目前艾滋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其次如何界定“婚前如实告知”。其一告知的时间点必须是结婚登记前,其二必须是如实告知。本案中双方说法不一,这就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本案中艾滋病的危害性社会认知度很高,而双方又正常进行夫妻生活,法院认定应由患病一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有效举证,且结合原告证据,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履行婚前的如实告知义务。

 

03

民法典撤销婚姻的新规还有哪些适用要点?

 

无过错方应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能逾越这个时间点。本案中,原告是在知晓被告身患疾病后一年内提出的撤销婚姻之诉,符合民法典规定。

 

如果现实中无过错方超过期限仍未起诉,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民法典也本着尊重婚姻自主的原则,认定婚姻有效,而婚姻关系仍可通过离婚等形式解除。


庭后回眸 /TINGHOUHUIMOU

 

*

泗泾法庭

一级法官

 

首先法官想说,已废除的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视为婚姻无效。而现行民法典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希望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即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既保障了结婚当事人对于对方身体状况的知情权,也保障了身患重大疾病人群的结婚自由权。

 

当然,法官还要提示您,民法典还赋予了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呦,如果您在婚姻中也在经历“背叛”,法律正在为您寻找最有效的维权道路。

 

法官建议

 

决定结婚前,婚检很有必要。据国家卫健委的相关数据表明,参加婚检的人数正逐年增多,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的2.7%上升到2018年的61.1%,婚检可以较低的成本发现一方是否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当然,如婚姻一方发现对方隐瞒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简言之婚姻撤销后视为双方没有结过婚。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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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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