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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却受伤,损失谁来担?-贵阳法律咨询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3-21 10:28:1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街坊邻居互相帮忙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近日,省高院审监二庭审结了一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回顾

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吴某均在菜场相邻的摊位做生意。2020年1月13日晚9时许,刘某邀请郝某帮忙搭盖雨凉棚,郝某同意帮忙。在搭盖吴某家门前雨凉棚的过程中,因光线不好,郝某在操作过程中右眼被铁丝弹伤,随后发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郝某向刘某、吴某索赔不成,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郝某在搭建吴某家门前的雨凉棚时受伤,可以认定吴某系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助人为乐系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尤其是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郝某、刘某为邻居吴某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体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吴某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郝某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刘某系帮工发起人,事发时系夜晚,光线较暗,雨凉棚搭建亦有一定的危险性,刘某对此应有预见,其仍邀约郝某参与搭建雨凉棚虽出于帮助吴某的善意,但对郝某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郝某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参与人明知夜晚视线较弱,更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其未能避免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郝某的损害,法院酌定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郝某和刘某各承担25%的责任。


法官提醒

 本案系义务帮工致使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对帮工关系进行界定,目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当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要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如果帮工人是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进行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依法追偿。另一方面,如果被帮工人曾经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希冀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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