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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脚”海阔天空,进一步要出事故!-贵阳交通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4-11 15:37:1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2月14日14时许,驾驶人刘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西林大道(兴盛路至汉安大道)0KM+20M人行横道处时,未减速慢行,与骑行在人行横道上由刘某某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共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小车驾驶人刘某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共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四川交警提醒#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需要左右观察、减速慢行。驾驶非机动车要自觉佩戴安全头盔,遇人行横道要下车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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