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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上跌落摔伤能否适用主车车上人员险?-贵阳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4-21 10:27:4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01基本案情

20201229日,原告的驾驶员唐某某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连接鲁H****挂重型栏板半挂车从兖州金鑫玻璃厂向济宁辰欣药业送货(玻璃药瓶),并于当天夜里卸货。12300时许,唐某某卸货后又往车上装了以前运输瓶子用的托盘和次品瓶子,唐某某自行捆扎货物时不慎从挂车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人员认为唐某某受伤时位于挂车上,并非在主车上,不属于赔偿范围,遂作出拒赔处理。事故发生后原告代某某向济宁市兖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已垫付的医疗费15000元。另查明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人员险10万元,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02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驾驶员从挂车上跌落摔伤能否适用主车车上人员险?

代某某作为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其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唐某某系在挂车上捆扎货物时不慎摔伤,该情形符合《示范条款》第三章关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的范围。

首先,该《示范条款》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十一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且不属于免责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示范条款》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即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过程中。

其次,唐某某属于车上人员,捆扎货物系正常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范围。《示范条款》总则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案涉被保险车辆鲁H*****牵引车系营运货运车,货运车的使用,包括装货、行驶、卸货等连续使用过程,因此,唐某某捆扎货物属于正当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车上人员的范围,其在捆扎货物时从车上掉下摔伤,属于保险事故范畴。

最后,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鲁H*****牵引车与鲁H****挂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体, 这也与案涉保险合同《示范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六条记载的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相契合,因此,唐某某作为代某某允许的驾驶人从挂车摔下致伤属于使用案涉被保险车辆鲁H*****造成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关于唐某某在鲁H****挂车摔伤造成的损失与被保险车辆鲁H*****牵引车没有因果关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代某某作为实际车主及投保人向唐某某赔付15000元后,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给付相应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03法官后语

车上人员险是指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且不属于免责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驾驶员在挂车上装卸货物不慎摔伤的情形是否能适用主车车上人员险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是否符合车上人员的定义。根据保险条款《示范条款》总则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其中,受害人在事故发生的瞬间位于挂车车体上,符合车上人员的定义。

2、捆扎货物是否包含在使用车辆的含义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即使用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动态使用和静态使用过程中,并非仅指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案涉被保险车辆系营运货运车,货运车的使用,包括装货、行驶、卸货等连续使用过程。

3、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而本身无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主车与挂车一同使用才能组成完整的运输工具,即使挂车未投保车上人员险,但是主挂车视为一体,自然可以认定挂车上的人员也包含在主车人员险保障范围内。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22)鲁 0812 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08民终647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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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法官: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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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编写: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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