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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中提到的“不参与遗产分配”,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吗?-贵阳继承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15 09:57: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原则上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明确放弃,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
本案当事人仅是在微信聊天中称“不参与遗产分配”,对该句话的解读并不能简单的定性为“放弃继承”,这有违放弃继承的“书面的、明确的”的法律要求。
【诉讼请求】
高某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遗留存款298746元;
2.本案诉讼费由高某娥、高某媚、高某方承担。
【一审查明】
曹某与高某善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高某岩、高某娥、高某媚(梅)、高某岗。曹某于2007年9月3日去世,高某善于2021年6月1日去世。高某岩于2014年9月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其与王某生育一女高某方。
2013年7月6日,高某娥、高某媚、高某岗、高崇岩、高某善签订《协议》一份,内容“本人提议并与4个儿女协商,儿女们同意达成如下协议:一、本人在百年后,将坐落在市北区台东三路户的房屋所有权,由四位儿女共同继承,不得将该房出售。二、将市北区辽源路(现佳木斯二路)房屋所有(居住)权,遗赠给孙子高某洪一人所有。高某洪负责缴纳仙鹤陵墓地以后的管理费用。三、本人百年后,四位儿女应加强团结,如谁有困难,姊妹们应全力帮助。立字为具,签字生效,不得反悔。本协议每人一份备查。”在《协议》下方,高某媚书写并签名“我在此特此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权,并愿继续承担赡养义务。
2022年2月16日,微信名为“高府(6)”的聊天截图显示,高某媚称“由于本人不参与遗产分配,故决定不再继续保存父亲生前交给我的现金,现决定转由高某娥保存。待你们三人商量好将全部遗产严格按照父亲的意愿分配后再做分配。特此说明!”
2022年2月17日,高某媚通过自己名下尾号为0304的卡号将298746元转账至高某娥名下尾号为1614的账号。
庭审中,高某岗称,2013年7月6日的协议,证明高某媚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高某娥称,高某媚只是放弃房子的继承;高某媚称,我只是放弃房子的继承权,并不是放弃对其他财产包括抚恤金等的继承;高某方称,由法院依法认定。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1、高某媚是否放弃本案298746元的继承权?2、本案被继承人身后的花费是否在本案中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案涉存款系被继承人高某善遗留的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高某岗、高某娥、高某媚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高某方作为继承人高某岩的子女取得代位继承权,故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高某媚在微信中提到的“不参与遗产分配”是否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原则上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根本目的是保护继承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明确放弃,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本案高某媚仅是在微信聊天中称“不参与遗产分配”,对该句话的解读并不能简单的定性为“放弃继承”,这有违放弃继承的“书面的、明确的”的法律要求。
关于高某岗主张高某媚在2013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中放弃继承权,高某媚的抗辩理由为“只是放弃《协议》中房子的继承权,并不是放弃对其他财产的继承权。”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处理的是被继承人的存款,该存款在前述《协议》中并未体现,《协议》中仅是处理的房产,故高某媚的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高某岗认为高某媚放弃继承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对高某岗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高某岗主张为被继承人处理身后事花费的应由高某娥、高某媚、高某方分担的丧葬费用与各自继承的存款进行抵扣,一审法院认为,为被继承人处理身后事的花费,并不是被继承人的生前个人债务,不应从本案被继承人的存款中予以扣除,故对高某岗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高某媚称被继承人有口头遗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案依照法定继承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本案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298746元由本案高某岗、高某娥、高某媚、高某方均分,因上述298746元在高某娥处,故高某娥应给付高某岗、高某媚、高某方各74686.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
一、高某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岗74686.5元;
二、高某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媚74686.5元;
三、高某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高某方74686.5元。
【上诉意见】
高某岗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高某娥在“高府”微信中的意思表示属于“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被上诉人高某媚在微信群里作出的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规定“视为书面形式”的情形。该内容充分表明被上诉人高某媚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高仁善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其辩称的“不再参与遗产的处理”。
二、被上诉人高某媚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放弃继承。被上诉人高某媚在微信群里表示其“不参与遗产分配”,结合其表述的前后文可知,被上诉人高某媚将其自己完全置身于遗产分配之外,其真实意思即为“放弃继承”。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六《协议》表明:被上诉人高某媚早就声明“我在此特此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权……”。该内容与其在微信中的意思表示相印证,充分证明被上诉人高某媚明确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高仁善遗产的继承权。上诉人补充提交与被上诉人高某媚的录音证据,高某媚在与上诉人通话中明确表示“你们三个人进行分配,跟我没关系”、“我什么都不要,你告我?”等等,该内容也能够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高某媚在微信中的表示是放弃对被继承人高仁善遗产的继承权。
高某娥、高某媚辩称,父亲生前将该笔款项存放于高某媚手中,希望高某媚主持分配款项,且父亲生前对该款项的分配有口头意见,但后期因上诉人的无理纠缠,遂将该款项转由高某娥保管并主持分配。高某媚放弃的是该笔款项的主持分配权利,而不是放弃的继承权利。高某媚从未明确放弃过该款项的继承权。上诉人所诉的电话录音形式不合法不合规,未经法庭质证,不符合证据效力,且未有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于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六”协议内容与本案无任何关系,该协议是高某媚自愿放弃房屋继承权,与本案款项无关。高某媚没有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父亲去世后案涉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高某方未出庭,无答辩。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高某岗提交其与高某媚的电话录音一份,拟证明2022年7月19日高某媚在与高某岗通话中表示不参与分配,该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群中高某媚以文字形式表示“不参与分配”相印证,共同证实了高某媚明确表示放弃案涉款项的继承权。
高某娥、高某媚质证称,上诉人提供的电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文字版的形式不认可,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高某媚是否放弃继承这个问题电话录音的内容也不清晰也不明确,无法反映出高某媚放弃这个事。电话录音并不是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构成本案上诉放弃继承的主要意见,也不能构成合法合理的证据要件。上诉人不同意我父亲口头遗嘱给我大姐高某娥的10万元,高某媚说叫他们分配,是叫他们三人一起商量,父亲表示要四个人平均分配,不认同的10万元怎么分配,我是这样的意思。上诉人解读成我不要这个钱了,是房屋我不要,房屋产生的租金我也不要,法律也没有规定说前面我让了,后面也得让。他住的我父亲的房屋,在我父亲不能自理的时候,把我父亲赶出来了。
本院认证认为,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录音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高某媚是否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案涉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高某媚曾在微信群名为“高府”的微信群中以文字形式表明“由于本人不参与遗产分配,故决定不再继续保存父亲生前交给我的现金……待你们仨人商量好将全部遗产严格按照父亲的遗愿分配后再做分配”。上诉人高某岗主张高某媚在微信群聊中发表的前述内容系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案涉遗产的继承权,并主张其与高某媚的电话录音可佐证该主张。被上诉人高某媚认为其微信群聊中发表的内容仅是放弃对遗产的保管、放弃对该笔款项的主持分配权,不涉及案涉遗产的继承权。
双方对高某媚的微信群聊中发表的文字内容作出了不同的解读,对此本院认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从双方对前述微信聊天的解释、以及高某媚将款项交给高某娥的事实来看,高某媚对其微信所发表文字的解释合理,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媚并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高某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3)鲁02民终2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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