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保安工作期间劝阻同事争吵被杀,算不算工伤?-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5-18 10:04:1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工伤认定关乎民生

依法、正确和妥善处理此类争议

对维护劳动者权益

营造健康、有序、稳定的用工关系

至关重要

 

近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布

2021-2022年度北京市行政复议

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

“某公司不服某开发区管委会

认定工伤决定书案”入选

 

 

 

工伤认定有矛盾

双方僵持耗时间

案件中闫某、陈某均系某公司保安。2019年6月12日,陈某在值班时因劝阻闫某与保安队长争吵,被闫某持刀伤害致死。经陈某之父申请,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某所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工伤。

 

但是,陈某所在的某公司则认为,陈某系因采用推搡、羞辱闫某的方式才导致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暴力伤害致死。”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干部于广英在介绍该案件时说,因等待刑事案件结果,涉案工伤认定结果作出时,距陈某死亡已三年之久,且某公司并未为陈某购买工伤保险。陈某家属还需通过诉讼程序索要补偿款,耗时费力。

 

综合分析这些情况后,于广英发现该案可以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发挥调解手段的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起作用

实质性化解纠纷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于广英认为,本案中,首先,陈某被伤害时属于值班期间,发生在值班室内。其次,陈某作为门卫保安员,有维持公司门口正常秩序的职责,在闫某与他人在公司门口发生纠纷时,他进行劝阻、维持秩序,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陈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闫某因不满陈某维持秩序的行为,对陈某进行暴力伤害,闫某自述与陈某并无其他矛盾。因此,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信服了工伤认定结果,第一时间与陈某家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既减少了工伤补偿压力又缩减了时间成本;陈某家属也在最快时间内获得了满意的补偿款,解决了生计问题。”于广英欣慰地说。

 

 

 

结合实际定工伤

考虑各方的需求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需要便民为民,着眼于争议涉及的法律诉求和真实诉求,善于探寻化解争议、定分止争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法学专家表示,“因履行工作职责”强调因果关系要件,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之间要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实践中,只要所受伤害是在履职期间发生且因履职需要导致的,均可认定存在法定关联性。至于履行工作职责方式是否适当,并不直接影响因果关系能否成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系因本人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才有可能构成阻却事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依法认定工伤,应予以支持。

 

“本案承办人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充分考量各方需求,依法确定化解方案,确保行政复议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法学专家认为,一方面,通过查清事实,透彻说理,使得双方当事人在充分预判复议结果的前提下自愿协调化解;另一方面,理顺救济路径,释明法律风险,使得双方当事人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可接受、可实现的补偿金额。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人民网、漳县司法、网络、 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