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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款物 中,哪些属于“彩礼”?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24 10:33:15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恋爱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款物,哪些属于彩礼?贵州贵阳婚姻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王女士退还袁某彩礼款13100元。

袁某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因故未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后来二人分手。袁某要求王女士退还所有款物,称那些都是彩礼,二人没有结婚,故王女士应该退还。王女士拒绝,称袁某给的款物不是彩礼,其又主动解除婚约,款物不应退还。袁某遂诉至法院,称其母亲先后给付王女士彩礼款11000元和礼金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袁某亲属给付王女士礼金2100元,袁某支出订婚酒席费用3000元;袁某通过微信先后转给王女士520元、888元、1314元;另外,袁某曾给过王女士项链、水杯、化妆品等物品。王女士认可收到袁某本人及其亲属给付的款物,但认为收到的款物不属于彩礼,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王女士虽订婚,但既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故所涉彩礼应当予以退还。袁某母亲于双方订婚日给付王女的11000元以及袁某亲属于当日给付王女士的2100元应认定为彩礼,王女士应予退还。袁某主张的其他款物,属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达、维系并发展感情而给付女方的礼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现赠与已经完成,袁某要求退还相关款物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因此,对于彩礼问题的处理,根据双方最终的实际结果来确定是否返还,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应当以退还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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