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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横穿公路被撞身亡,保险赔偿后丈夫要司机再赔30万 | 今日法治硬核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7-31 11:08:13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妻子被撞身亡,丈夫要求额外赔偿矛盾如何化解?贵州贵阳交通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对此提出异议,并在如何赔偿一事上与司机方产生争议,矛盾如何化解?

 

马某违规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口与横穿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车辆损坏,李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因马某与李某家属自行沟通赔偿事宜未果,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上海市崇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并邀请马某的车辆保险公司参与调解。

 

李某丈夫表示,事故直接影响了全家的正常生活,以目前的能力,独自抚养两个儿子,在经济和精力上都难以承受马某表示会配合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做好赔偿工作。但李某家属认为马某是把责任都推给保险公司,态度并不诚恳。

 

调解员建议,先请保险公司给出事故赔偿方案,双方均表示无异议,但李某丈夫提出在保险公司赔偿基础上,要求马某额外赔偿30万元。马某听到该赔偿要求后,表示自己收入不高,无力承担额外赔偿。

 

 

 

李某家属刚平静下来的情绪再次被点燃。调解员见状赶紧制止,并将双方分至不同房间进行背靠背调解。

 

待李某家属的情绪稳定后,调解员就其提出的额外赔偿进行法律分析。《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调解员向李某家属指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算法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所得,而驾驶员投保后由保险公司按责理赔,依法有据,因本次事故中交警认定涉事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产生的赔偿金额马某只需承担50%,而该笔金额并没有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因此不应再进行额外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此,李某家属要求马某再额外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调解员告诉李某家属,本次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需要额外补偿可以理解,但这需要与马某进行友好协商,如果李某家属坚持30万元的额外赔偿请求,调解将难以进行,而如果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家属额外赔偿的诉讼请求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还要支出律师费等费用成本。

 

调解员随后去做马某的工作。马某表示,双方事前曾有过沟通,自己在发生事故后感到非常愧疚,心理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考虑到死者家庭的实际情况,经济较为拮据,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因双方接触期间矛盾不断,因此无法与对方协商一致。

 

在调解员的沟通下,马某表示,同意给予李某家属一笔额外补偿以告慰死者,也是对其家属做出弥补。李某家属也同意让步,双方在调解员的协调下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就事故造成李某身亡表示了歉意,李某家属也对马某表达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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